肥城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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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招生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省、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新生入学


一小学和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二市直初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每年制定的市直初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招生,否则不予建档。

三乡镇小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细则的规定,按照肥城市普九实施方案,在切实保证七周岁儿童全部入学的前提下,尽快实现六周岁儿童按时入学。残儿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各学校应在开学前一个月内,依据服务辖区居民户口及小学B1表、小学B2表,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书(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公章)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监护人按时送适龄儿童到学校报道,办理入学手续。适龄儿童少年因法律条文规定的特殊情况需免学或缓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应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批准,方可免学或缓学。新生不能按时报到者,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乡镇初中要按照划片招生的范围,依据本乡镇各小学报送的毕业生登记表及B1、B2表,发送入学通知书。乡镇(办事处)教办要及时对照小学毕业年级学籍档案认真组织检查核对,确保小学毕业生全部直升初中学习。对不能按时报到者,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高中新生应按时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须由本人或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在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学校请假。

六市直初中新生必须是经普教科资审合格的在籍小学毕业生,方可建档。

市直小学要于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收集有关证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资审合格后建档。

乡镇小学由学校、乡镇(办事处)教办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查备案。 乡镇初中由学校、乡镇(办事处)教办、市教育局普教科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籍档案。

高中由学校、市教育局普教科、泰安市教育局基教科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籍档案。

七严禁在新生入学时建重档或晚建档。初中新生建档要与小学毕业生接轨。对未在我市上小学的要按转学要求提供相应证件手续,经普教科审核合格后方可建档。

三、学籍编制


一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籍电子档案,编制学生花名册,中学要填写《中学生登记表》,初中要填写学籍证,并加盖肥城市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小学还要填写学籍卡和学籍册。学籍电子档案及《中学生登记表》必须根据要求按学期或学年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填写。《中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

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段,从入学到毕业须使用同一姓名(户口名),不得随意更改。

二小学每个教学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个教学班不超过50人,在生源高峰或低谷期,经市教育局批准,班额可适当扩大。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泰安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第1、2位为入学年份代码;第3、4位为区县代码;第5、6位为乡镇或市直学校代码;第7位为学段代码;第8、9位为学校代码;10、11、12、13位为学生序号。学籍号的编制由市教育局普教科统一进行,学校不得随意变更学生学籍号。

高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泰安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第1位为入学年份代码;第2、3位为地区代码;第4、5位为区县代码;第6、7位为学校代码;8、9、10位为学生序号。学籍号的编制由泰安市教育局基教科统一进行,学校不得随意变更学生学籍号。

四、转学


一学生因监护人工作调动,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或其他特殊情况,准予转学。

二中学和市直小学未经普教科批准,乡镇小学未经乡镇教办批准,不得擅自接收学生入校就读。

三小学转学安排在每月的月底办理。中学转学安排在学期初或寒暑假进行。其他时间非特殊情况一般不予办理。

中学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及新生第一学期不得转学(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除外)。

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四小学、初中转学手续:

1、转入:

监护人持转学证、中学生登记表(小学持小学生学籍卡)、户口簿、照片(转入市直学校还需要调动证明、房权证、单位介绍信)等资料到拟转入学校联系。

拟转入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上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一律不得受理,审查合格的在转学证上签字盖章。转入乡镇学校的,由乡镇学籍管理员签字盖章,并带齐以上材料,到市教育局统一办理。转入市直学校的,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定期到市教育局统一办理。

2、转出:

监护人持原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户口簿等材料到拟转入学校联系。取得同意接受证明后,原就读学校方可开具正式转学证,然后由乡镇学籍管理员签字盖章,并带齐以上材料,到市教育局统一办理。市直学校转出的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到市教育局统一办理。

五高中转学手续:

高中学生本县内不准转学,一般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省、市重点高中。

高中学生转出,需经校长同意,普教科批准,到泰安市教育局基教科办理转学手续。

高中学生转入,需先经接收学校签字盖章,然后持户籍迁移证明、家长调动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照片(省外转入的学生还要有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毕业会考成绩证明)报普教科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普教科统一到泰安市教育局基教科办理转学手续后,方可入校就读。

五、借读


一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

二借读手续:

由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学校审核后出具借读证明,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备案。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回原校参加毕业或升学考试。

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并不得变更年级。

六、休学和复学


一学生如有肝炎、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或骨折、手术等重大疾病,住院时间较长,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不休学确实赶不上功课的,由学生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小学生经乡镇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化验单、药费单据原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上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不得受理;审查合格的要填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休学证明并签字盖章。乡镇中小学学生休学的,由乡镇学籍管理员到市教育局统一办理(乡镇小学到市教育局备案)。市直中小学学生休学的,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到市教育局统一办理。市直高中学生休学的,由普教科审核合格后上报泰安市教育局基教科核准。

三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

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申请复学者,须向学校提交复学书面申请和规定级别医院证明,由乡镇或市直中小学学籍管理员备齐休学时的有关材料和学生照片,到市教育局办理复学手续后(高中复学需到泰安市教育局基教科办理),方可插入下一年级学习。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因病情严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续休手续。

四严禁利用休学变相留级或伪造证明办理假休学,学校和乡镇学籍管理员有负责落实的义务。如发现假休学的,将取消其下一年级的学籍,并追究学校和乡镇学籍管理员的责任。

五初中、高中最后一学年不允许休学。

七、退学


一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名单由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并注销学籍。

二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八、成绩考核


一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考试或考查科目应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

二小学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级记分。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初中考试或考查成绩要由百分制逐步向等级记分过渡。

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学生必须参加所有规定的考试和考查科目。

初中、小学学生毕业考试和高中学生毕业会考有不及格科目者,准予补考。

三学生的操行评语和毕业鉴定,应以中、小学学生守则,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

九、升学、毕业、跳级


一初中、小学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准留级。

二学习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的学生,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跳级由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跳级,毕业时视为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三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初中学生学不完规定年限,不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四严禁初中学校招收插班复读生。

十、奖励和处分


一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校应根据上级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二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应给予处分。小学、初中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高中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记过以上处分,须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受处分学生要积极教育帮助。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记过以上的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学籍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将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开除学籍。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三学生受奖励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十一、辍学报告制度


一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报到、在校生无故不到校上学超过3天的,班主任应进行家访,查清原因。学生有辍学意向的,班主任应及时报告校长,并进行第二次家访,敦促学生返校。第二次家访无效时,学校应派学校领导再做家访,仍无效时报乡镇(办事处)教办和政府依法处理。

二各乡镇(办事处)教办和市直各初中小学每月上报一次小学、初中辍学情况统计表,并附小学、初中辍学学生名单。

十二、管理权限


一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建立学籍档案及档案管理,认定学生学籍资格,办理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核发毕业证等工作。

二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小学:市直小学学籍管理由学校和市教育局共同负责,市教育局主管;乡镇小学学籍管理由教办和学校共同负责,教办主管,市教育局备案。

初中:市直初中学籍管理由学校和市教育局共同负责,市教育局主管;乡镇初中学籍管理由学校、教办和市教育局共同负责,市教育局主管。

高中:高中学籍管理由学校、市教育局和泰安市教育局共同负责,泰安市教育局主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责任者为校长、教办主任、普教科科长。具体工作人员为各级学籍管理员。

三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检查。要建立健全学籍材料档案并妥善保存。要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基础资料的保存,其中,保存年限属“永久保存”的应在20年以上,“长期保存”的应在10年以上,“短期保存”的应在1年以上。

学籍电子档案、学生花名册、毕业生登记表、小学学籍册,学校应永久保存;其它如入学、报到、休学、转学、借读等手续资料应作为“长期保存”;各项统计报表应作为“短期保存”。

四所有有关学籍的手续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和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五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休学、借读手续的学生。违反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

六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一经发现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七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市教育局普教科。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八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要集中进行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积存的问题。

九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表、证由市教育局统一制作。

十三、附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肥城市各普通中小学。

二市直学校实验班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来肥经商的个体私营企业职工、个体经商户子女就学,按市教育局专门制定的文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市教育局。各乡镇(办事处)教办和各级学校可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二ОΟ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