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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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科社[2010]88号 甬财政教[2010]817号)


为加快农业企业科技进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农业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企业对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关于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基础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1号)和《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9]36号)要求,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扶持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全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大会、全市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精神,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把培育农村科技型生产经营主体,增强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途径,着力提升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对农业农村科技和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群体得到明显壮大,总数达到全市农业类企业的10%以上;企业科技投入显著增长,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企业研发能力明显进步,科技创新水平显著提升,取得一批对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

二、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3、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从事农业高新技术与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重视技术创新,对技术创新投入大,创新活动活跃,创新成绩显著的农业企业。

4、申请认定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需具备如下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经营二年(含二年)以上,管理规范、信誉良好,节能减排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技术开发投入单独建账,且近二年有规范的科技创新活动统计报表;

——主导产品或主营业务从属于现代种业、高效种养、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生物技术、农村新能源利用、农村生态与环保、农村防灾减灾等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或技术服务领域;

——有独立的、或与科研院校联合共建的企业研发机构,或有长期结对、稳定合作的技术依托团队(指经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团队、科技特派员团队等);

——主导产品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有经权利人书面授权且在实质性使用的产权成果(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动植物新品种、列入省部级重点新产品目录的产品等);或主持、参与制订市级以上质量技术标准(前三位,且在有效期内);或其正在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成果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指近五年内获得过县(市)区以上科技进步奖,且排名前三位;或近三年内主持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且取得的科技成果已在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上年度研发投入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比例按企业销售规模要求如下: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6%;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4%(研发投入不得低于30万),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3%(研发投入不得低于80万),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2.5%(研发投入不得低于150万)。

——从事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数(指企业正式在编的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数及与企业每年有三个月以上稳定合作的技术依托团队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数之和)占企业职工总数(含依托团队成员)的比例不低于8%。

5、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申报实行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网上申报完成后,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6、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受理与认定: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申报受理。市科技局负责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经审查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文公布,并颁发“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证书。

7、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复核与重新认定:市科技局将定期(原则上三年)按本意见要求对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整改通知,次年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拆分、迁移、歇业的,应当报市科技局备案,并进行重新认定。

三、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政策扶持

 8、鼓励科技人员、高校院所按照有关规定依托自身技术优势或以技术成果参股的方式创办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鼓励工商资金、外资进入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创办或参股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转型为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

9、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财政支持。对新认定的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科技经费补助,重点支持其研发条件建设。对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等计划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对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实施的研发条件建设项目及财政科技补助资金,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9]15号)的规定,依据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申报表(视同为科技项目合同书)进行管理、验收。

10、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人才与技术支持。鼓励企业引进海外技术人才,加快产品和主营业务转型升级,对企业引进海外技术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甬政发[2009]100号)有关规定给予年薪资助;对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的,按《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0]87号)规定享受有关政策;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加入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提升合作创新能力,对企业提出的重大技术需求,优先安排落实相关科技特派员团队进行对口帮扶。

四、附则

 12、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1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施行。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甬科社[2007]146号)和《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及补助办法(试行)》(甬科社[2007]153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