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中等职业学校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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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中等职业学校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闽教职成〔2010〕2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近几年,随着我省中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方面发生较大变化。日前,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对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新形势下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现状,决定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进行重新登记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经各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福建省教育统计简明资料(2009年度)》保留统计名单的学校(名单见附件1)。

二、登记要求


1.学校认真如实填写《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登记注册表》。

2.按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经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签注意见后,直接报送省教育厅予以登记;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签注“同意申报注册”、“建议暂缓注册”或“建议取消招生资格”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后,报送省教育厅予以登记。

3.省教育厅受理申报登记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未经本轮登记的学校将不再予以注册认定,终止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招生资格。

三、注册认定


1.省教育厅对本轮登记在册的所有中等职业学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教育部《管理规程》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对符合设置条件的给予注册;对尚未达到条件暂缓注册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整改期限内达到办学条件的,可于2011年1月30日前经由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省教育厅办理注册手续,逾期原则上不再予以注册。

2.对体育、艺术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先予以登记,待教育部公布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后,再按照新标准进行注册认定。

3.本轮登记注册认定的结果,将作为我省从2011年起公布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主要依据。

联系电话:略

邮寄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教育厅职成处)

邮政编码:350003

电子邮箱:略(报送材料时需注明:**设区市或学校+登记报表)

附件:1、福建省需重新登记注册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2、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登记注册表(请下载复制)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