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2010年春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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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2010年春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2010年春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是闽教办人〔2010〕24号文件,由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拟定,要求各高等学校: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关于2010年春季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申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对象


1.公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或拟聘教学人员。

2.公办高等学校编外聘用、民办高等学校聘用教学人员(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人才代理机构;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与现任教学校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

3.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二、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学历证书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布的学历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

4.《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7.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8.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提供相应学历层次的学籍档案复印件一份;

9.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应提供有关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0.具有副教授、教授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1.公办高等学校编外聘用、民办高等学校聘用教学人员应提供与该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该校为工作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通过所在学校办理申请手续,以学校为单位向我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学校公章并统一按上述顺序装订好。

三、其他事项


1.我厅委托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测试工作除对参加测试人员进行教学试讲外,同时加强对参加测试人员掌握课堂教学技能和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力的考查。各高校应于6月10日前,将参加“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人花名册,汇总报送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测试工作的具体安排由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另行通知。

2.我厅委托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受理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6月20日为2010年春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受理期限截止日。各高校应于6月20日前,将本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汇总报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3.请各高校按照我厅工作安排,自行组织本校申请人员报名、到我厅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审查并装订申请材料以及数据信息录入、核对等工作,汇总报送申报材料,提交《福建省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初审表》和从信息系统中导出《高校承诺书》、“单机版合并文件”(以单位全称命名,发到指定邮箱)。

4.各高校在采集教师资格认定数据信息时,按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明进行录入,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因每批次教师资格认定的单机版初始化参数文件会有所不同,请各校自行到福建省教育厅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新的单机版初始化参数文件,进行申请人员的数据采集。

5.厦门大学等11所受我厅委托承担初审工作的学校,认定工作的时间由学校自行安排,但要与我厅安排的认定工作时间相衔接,有关工作安排于6月5日前报我厅备案。请各校要认真做好人员的申报、体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及时召开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评审会议,并将初审情况报我厅核准。报送的材料包括认定工作总结(即申报情况、工作程序、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组成情况、评审结果等)。

6.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开展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工作试点的要求,我厅确定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等校开展网报试点工作,请有关高校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我厅人事处将加强对网报试点工作的指导。

请各高等学校接到本通知后,即开展今年春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或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联系。

联系人:许四清,电话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初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