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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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8〕1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的管理,规范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的筹集、分配、审批和使用,帮助地震灾区群众解决基本生产生活困难、做好恢复重建工作,根据中央对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救灾援建资金,是指我省各级政府筹集用于支援四川等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的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上级补助;

(二)本级财政安排;

(三)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募集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四)抗震救灾援建资金专户存储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抗震救灾援建的资金。

第二条 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的筹集。

(一)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及各部委支持,尽可能使国家有关部委的抗震救灾援建资金与本级相关资金有效结合。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08〕115号)要求,厉行节约,压缩行政事业经费,专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

(三)各级财政应通过预算内外筹集抗震救灾援建资金。

(四)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积极开展募捐活动,筹集抗震救灾援建资金。

第三条 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灾区城乡住房的建设和恢复(包括安置活动板房的生产和安装)。

(二)灾区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修复。

(三)灾区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恢复。

(四)灾区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恢复。

(五)向灾区提供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服务支出。

(六)向灾区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等支出。

(七)选派师资和医务人员、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等服务支出。

(八)接收灾区伤病员医疗费用和伤病员陪护人员补助等支出。

(九)经省对口支援彭州市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抗震救灾支出。

已明确捐赠意向的捐赠款要按照捐赠人意向安排使用。对重复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按照援建项目规划要求需要调整的,应与捐赠人协商同意后调整使用。

第四条 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的使用。

(一)抗震救灾援建资金应按照“多方筹集、统筹使用”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调配,集中使用。省对口支援彭州市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本着“统一规划、项目带动”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安排抗震救灾援建资金。

(二)设区市援建领导小组根据省对口支援彭州市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批准确定的省对口援建规划和项目,在综合平衡年度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的基础上,统筹使用资金,合理编制年度援建预算。

(三)对口援建项目承担部门根据年度预算,依项目实施进度提出项目资金需求计划,报同级政府援建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的拨付。

(一)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抗震救灾援建资金中安排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经同级政府援建领导小组批准的资金需求计划,从抗震救灾援建资金专户中拨付资金。

(二)从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接收的捐赠资金中安排的支出,由各级政府援建领导小组通知捐赠资金管理单位直接向承办单位拨付资金。

第六条 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的管理。

抗震救灾援建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一)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抗震救灾援建资金以及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应及时纳入各级财政设立的抗震救灾援建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必须全部存入向社会公布的接收捐赠资金账户。

(三)其他社会团体经民政部门批准、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所募集的捐赠资金及利息,要及时移交本级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

(四)抗震救灾援建资金不得用于前方指挥部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和补贴开支。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其他社会团体不在捐赠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五)以抗震救灾名义开展的募捐活动应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接收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并向捐赠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福建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第七条 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的监管。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以抗震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要建立报表统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对口援建项目承担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审核,及时统计,加强对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的筹集、分配、审批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坚决纠正援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八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对口支援彭州市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