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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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4年7月11日福州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学分制是本科教育教学运行和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其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与个性发挥,更好地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和实现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并为培养对象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的教学改革,逐步完善学分制,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三条 我校设有四年制、五年制本科两种学制(以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习年限确定学制)。

第四条 我校本科教育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1.学生一般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2.在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3.对于在学制年限内因学业或身体原因无法达到毕业要求者,允许最多延长修业时间二年(四年制学生修业时间最长为六年,五年制学生修业时间最长为七年)。

4.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学生因个人原因,可中途申请停学中断学习。但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期,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录取专业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并由学院上报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两周无故不到校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若学生本人要求取消入学资格,必须在到校报到后二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情况退还已交的当学期学费,逾期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去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经体检复查,对于患有不宜继续学习疾病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对于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决定通知下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行负责,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必须在次学年开学前(八月底)向录取专业学院书面申请入学,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同意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在校生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必须按规定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办理注册手续。

1.未报到者或未缴费者,视为未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参加选课、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

2.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费者,应向学生处等有关部门申请减免学费,或申请延缓缴费,获批准后视为注册有效。

3.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 课程分类

学校各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含理论及实践环节全部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大类:

1.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必须修读的课程(或课程组)。一般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实践教学环节等。

2.限定选修课: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面、扩大知识面,规定学生必须从若干门课(组)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组)和实践环节。一般包括:公共基础选修课、专业基础选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等。

3.任意选修课: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为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全面素质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按规定自主地进行选读。任意选修课主要指跨专业、跨学科、跨学院以及学校面向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

第十条 应修基本学分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应修基本学分是学生完成本科学业的基本判据。

1.应修基本学分由必修学分、限定选修学分和任意选修学分构成。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必须分别取得本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学分和限定选修学分,且取得的总学分数必须达到应修基本学分要求。

2.各类学制本科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四年制本科18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230学分左右(以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为准)。

第十一条 学分计算

1.一般理论教学的必修课与选修课以及单独设课的实验课,课程学分=课程总学时/18。

2.体育课、上机实习课,每30学时计为1学分。

3.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美术课、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一般每周为1学分。

4.学校为鼓励学生在学期间参加科研实践、社会实践、学科竞赛等,专门设置奖励学分。奖励学分经认定可取代选修学分和部分必修学分,具体办法见《福州大学本科生奖励学分实施管理办法》。

5.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分数均应为0.5的整数倍数,并按0.2舍、0.3入为0.5,0.7退为0.5、0.8进为1进行取舍。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应认真阅读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并在导师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确定个人的学期修读计划,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一般每学期修读理论课程学分(含重修)不宜超过30学分,但也应不低于15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选定了所修课程并经审批同意后,一般不能随意退选。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在课程开课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退选申请并经学院院长批准后生效。若需改选其它课程也必须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重新申请,未经批准新选课程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学校允许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后免听、免修有关课程。

1.免修:对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下学期将要开设的某门课程内容的学生,可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须交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等),经学院院长同意后学院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免修考试。

2.免听: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提出免听某门课程的申请,经学院院长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学生一学期申请免听课程数一般不得超过二门。

3.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听与免修。

第六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必须参加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与绩点。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情况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面试、实际操作、论文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成绩应适当参考作业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考核分考试和考查。考试成绩一般要采用百分制,或者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考查成绩一般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第十七条 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申请辅修、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学分绩点与考核成绩的计算方法如下:

1.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成绩绩点=课程成绩除以10减去5

(注:绩点单位为0.1,绩点小于1时作0对待)。

2.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考核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成绩绩点: 4 3 2 1 0

3.考查成绩采用两级制的,目前暂不计算绩点。

4.凡通过重修后所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计为1。

5.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确因疾病(提供医院证明)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可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缓考申请。缓考申请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提出,经院长审批后生效。缓考课程的考核不另收费,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核时进行,不另行单独组织。缓考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予以登录。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期一般只能申请缓考两门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所有课程(含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不及格的,一律参加重修。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时,可选择重修、改修其他规定的课程或放弃。重修者应缴纳重修费以补偿额外增加的教学开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重修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 未经办理重修申请与缴费手续或未履行选读某门课程规定程序的学生,不能进入该课程听课、考试等教学环节。

第二十一条 我校实行进入毕业实践环节资格审核制。凡在进入毕业实践(毕业实习、设计或论文)前,累计未修读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学分总数(含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若超过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1/10者,不能进入毕业实践环节。擅自进入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凭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可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校体育部安排的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视情确定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若未办理请假等有关手续而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计划时数1/3或未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量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学生考试旷考,其成绩以0分计,并在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旷考”字样。学生考试作弊,其成绩以0分计,并在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作弊”字样,同时按《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进行处理。出现以上情况的学生,一律重修相应课程,并按重修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可予以承认,取得的学分按我校的规定予以认定,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在校外考试违纪,仍按《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进行处理。

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而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疾病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非疾病原因须中断学业的,可申请停学。

第二十七条 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学生休学或停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停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要求休学或停学,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

2.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或停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或停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学籍。

3.学生休学、停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保健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参加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4.学生休学、停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等在校生享有的待遇。经学校批准后,可申请减免部分学费。

5.学生休学或停学期间回家往返所需路费等自理。

6.休学或停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但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申请并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可申请停学保留学籍一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停学离校手续。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时回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获准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书面申请,并附派出所或街道、居委会证明(休学者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及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2.获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入学年级的低一年级学习,如因专业取消或改并等,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3.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参加选课和听课,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4.休学或停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纪录的学生,被学校取消学籍或作自动退学、勒令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均不予受理其复学申请。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果报考其他院校或申请办理出国留学,均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间自愿参军服兵役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我校学籍。

第八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预警制度。

1.学生已选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或者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10学分,给予学业危机警告,由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2.学生已选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30学分,或者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15学分,由所在学院劝其退学,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但不属于处分:

1.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允许修业年限且不满足毕业与结业条件者。

2.经确诊为患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者。

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5.每学期开学初,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

6.愿意接受学校的退学劝告,且家长同意退学者。

7.本条例其他条款规定的须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作退学处理。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文件公布后的1个月之内办理好所有离校手续,学校按规定发给相关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擅自离校者,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允许申请转专业、转学:

1.确有专长(如:获省级以上单科竞赛优秀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八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在原专业学习并已取得90以上学分者。

3.定向生及委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者。

4.已有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经历者。

5.应作退学处理者。

6.一般院校申请转入重点院校者。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专业,均须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若属本学院内转专业,则由学院院务会集体讨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院际间转专业的,须经所在学院推荐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2.要求转学到其他院校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推荐、拟转入的院校同意接收,上报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需得到两省教育厅批准)。

3.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近专业和年级。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5.学生获准转专业后(含经批准由外校转学至我校),执行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不符合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可酌情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和提前毕业


第四十一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取得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的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在允许修业年限期满时,已修读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要求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的学分数不超过本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的1/10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没有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者除外),凡已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并且取得的学分数达到40及以上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制年限期满,已修读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要求的全部课程但取得的学分数未达到应修基本学分的学生,可选择在校修读或离校修读方式继续学业,并按所修读课程的学分缴费。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我校重修的规定申请参加未曾获得学分的课程的修读。允许修业年限期满时,达到毕业或结业或肄业之规定的,分别发放毕业或结业或肄业证书(获毕业证书并同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同样授予学士学位)。凡选择离校修读的学生,个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离校修读证明,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五条 非学业问题而受结业、退学等处理的学生,按《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提前完成学业。学生提前毕业时,对提前毕业的年限免缴学杂费(但应缴纳培养费)。凡提前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且满足毕业之规定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并按下述规定执行:

1.提前毕业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2.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前一年(拟提前一年者在第五学期,拟提前半年者在第六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核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定出提前毕业的修读计划,报教务处批准。

3.获准提前一年毕业的学生可随高一年级学生同时毕业和发给毕业证书,提前半年毕业的学生先由学校发给临时毕业证明书,其正式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将随同一届学生同时换发。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学期间攻读双学位、选择主辅修等(有关双学位、主辅修等的规定参照《福州大学“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制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我校专科升本科学生、专科学生以及独立二级学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由相关学院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