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音乐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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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音乐家协会

协会简介


福州市音乐家协会是由福州地区音乐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福建省音乐家协会的团体成员。

协会领导


主席

李式耀

副主席

黄忠钊

杨弋夫

盛勇

张含弓

马世斌

胡 丹

朱 强

秘书长 池小霞

常务理事

武夏红 黄霭然 乔 梅 吴乃心 叶光诚

施 惟 陈 强 张含弓 陈泽铭 林永青

史跃进 余玉成 黄振天 林爱淋 陈芝灵

刘端佳 陈宜通 黄振铭 廖克勤 朱 强

李式耀 陈乃航 王春黎 黄忠钊 杨弋夫

余祥云 林东波 池小霞 许振旗 翁朝霞

马世斌 黄章泉 游永鸽 胡庆和 盛 勇

贺 文 胡 丹 陆 徽 蒋 舟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州市音乐家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其译名为:Fuzhou Society of musicians 译名缩写为:FSOM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福州地区音乐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和发展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事业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指导,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福州市民政局报告。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福州市仓山区麦园路5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支持会员深入生活,加强学习,推动音乐创作,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理论研究与批评,积极培养人才,介绍传播国内外艺术的信息和新成果。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业余活动,促进群众活动的繁荣,推动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四)加强与本地区协会的交往与合作,加强对台湾省、港澳三地区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五)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

(四) 经本团体批准,上级业务主管备案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个人会员经2名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应为本团体的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选名誉会长,决定聘请顾问;

(十一)增补理事会成员,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至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主要文件;

(四)审核本团体工作计划;

(五)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一般性开支由秘书长决定,大项目开支由会长和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