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简介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教育部启动了“高等学校教育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其内容之一是建设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国家级示范教学基地和基础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建设宗旨和标准


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是为了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促进高校教学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使其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综合型人才培养的摇篮,为提高高等学校教育质量创造条件。为充分发挥“示范中心”的效益,要利用网络等方式对新建成的“示范中心”进行连接,使这些高层次、高水平的基础课实验室具有开放性、示范性和辐射作用。

“示范中心”建设使用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

对象和范围


首批“示范中心”将在省属本科院校中遴选5-6所进行。申请“示范中心”建设的学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在10,000人以上;

2、实验室管理体制已经理顺,实行校、系二级管理;

3、基础课实验室已经通过合格评估;

4、具有“示范中心”建设所需的房屋设施;

5、有“示范中心”建设的配套经费;

6、根据“示范中心”建设标准,提出详细的论证报告和可行的实施方案。

首批“示范中心”的范围,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含医学)、力学、机械、电工电子、计算机等七类基础课实验室。

经费投入与使用方向


根据“示范中心”的不同类别和不同规模,省教育厅将对每个“示范中心”投入经费300-5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房屋建设、人员及配套设施经费),申请学校要按1:1.5或1:1.2配套,专款专用。“示范中心”建设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其经费使用方向如下:

1、“示范中心”仪器设备采购经费:占80%;

2、教材建设(实验教材编写、出版,课件制作等)经费:占10%;

3、实验教学改革研究(立项申报)经费:占5%;

4、人员培训经费:占4%;

5、其他费用:占1%。

有关申报工作的几点要求


1、申请报告必须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2、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符合申请“示范中心”建设条件的说明。

(2)学校基础课实验室的基本情况(包括实验室个数、实验项目数、实验人时数、实验室使用面积、实验队伍现状、实验教材、实验教学改革、仪器设备台/件数、总值、管理机构、管理体制等内容)。

(3)拟申请“示范中心”建设的实验室名称及该类实验室的现状(具体内容同上)。

(4)“示范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及措施。根据“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中关于体制与管理、实验教学、实验教材、人员、仪器设备、环境与设施等六个方面的要求,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并列出进度时间表,说明最终建设目标及效益预测分析。

(5)经费预算:分项列出清单(含设备采购计划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