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高陵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高教发[2007]102号

 

高陵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高陵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小学、直属小学、各初中:

现将《高陵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高陵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总则

1、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办学水平,根据《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市教基发[2007]2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高陵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

3、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4、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初中、直属小学学籍管理由学校和教育局负责;乡镇小学和民办学校学籍管理由学校和乡镇中心小学以及县教育局负责。

二、招生和新生入学建档

5、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的招生政策及规定。各乡镇小学适龄儿童、少年,由乡镇中心小学会同乡镇政府,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规定安排就学;各乡镇初中适龄少年,由学校会同乡镇政府,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规定安排就学;直属初中适龄少年由学校按照市、县教育局的规定安排就学。

6、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县教育局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7、所有小学、初中要确保本校所在的学区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小学招生坚持按学区招收6周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收本学区内有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病残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其家长(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8周岁。初中招生坚持实行中小学挂钩、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户籍所在地初中的办法,县城内非农户适龄儿童原则上都在县四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8、新生应持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报到前向学校请假,如无特殊原因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必须报请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9、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应为单式。每班学生容量: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10、所有小学、初中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必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按县教育局的要求统一编定学号,做好编制学生建档册、建立新生学籍档案及学籍库工作,并将学生建档册和学籍库报县教育局备案。

三、转学

1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他原因,在原校就读有困难的,可申请转学。

12、由外地转入我县的初中、小学生应持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请、本人常住我县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出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开据转入证明,再到我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并备案。

13、本县初中、小学学生转往外地,应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开具转出证明,发给本人档案(加封盖章),然后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出备案手续。

14、县域内各初中学校之间、小学之间的跨乡镇转学,学生本人应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入、转出证明后,到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并备案。乡镇内小学之间的学生转学由乡镇中心小学具体负责。

15学生转学一般在开学报到期间办理手续。毕业班(小学六年级、初中九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

16、未经接收学校同意(无转入证明),原校不得开具转出证明。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出证明的学生,否则,县教育局对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

17、各校对转学学生的转入(或转出)证明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建档保存。

18、各校接收的转学学生,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

19、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转学,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特殊照顾。

四、借读

20、借读系指学生在原学校有正式学籍,因特殊原因需在其他学校短期就读。外地学生在我县借读,应持原学校所在县教育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读证明,原学校的学籍证明,父母在本县经商的,应出具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在本县打工的,应具有与企事业单位签定的佣工合同以及本县公安派出所出具学生与其监护人在本县的暂住证,经县教育局批准并安排学校就读。

21、我县学生到外地借读,应持接收学校的转入证明,并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原学校应保留学生的学籍。借读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借读学校同意可以延长。

22、当学生借读期满,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应开具相关学习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原学校根据借读学校的证明,接收学生回校就读。毕业班学生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五、休学、复学、退学

23、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无法继续跟班学习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24、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同意签字,并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班主任审查、校长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要追究学校责任。

25、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续办休学手续。对于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到校就读的,由学校督促其尽快复学。

26、、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核后,即可复学。复学学生按其学力程度编入相应年级。

27、初中和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交县教育局批准后,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28、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或辍学的,要查清原因,对学生及家长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学校要报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果仍不能复学,应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家长给予处罚。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评价

29、 学校要给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每学期定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

30、 学生学业评价。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

小学、初中学科成绩一律采用等级记分。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所有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毕业考试由学校按照市、县教育局规定组织进行。

31、 综合素质评价。学校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机构,按照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规定,对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定期进行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等级和综合评语呈现。

第七章 奖励、处分

32、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33、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令、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所有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34、对学生给予处分前,由学校告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在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后,再由学校提出处分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

35、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师生评议,学校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36、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教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八、升级、留级、跳级

37、在校学生修完学年规定课时,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标准,方可升级。

38、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生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可予以跳级。

39、义务教育段取消留级制度。所有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转化工作,确保每一个学生都能按时完成义务教育学习任务。

九、 毕 业

40、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业评价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毕业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县教育局核准后,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41、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由保留学籍的原学校按学生的实际成绩,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42、中小学毕业证书必须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义务教育证书》经县教育局审核、编号、验印,由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统一发放(毕业证书的编号与学籍号要一致)。

十、其他

43、中小学实行“学生学籍变动月汇报制度”。学校要将每个月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于下月五日前报县教育局(学生学籍无变动时,实行零报告制)。初中和小学每学年的学籍变动情况应填入义务教育档案。

44、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所在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

45、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如实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县教育局对学生学籍实行微机管理,逐步实现全县联网。

46、学校应确定一名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主任或政教处主任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同时下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要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

47、县教育局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由一名局长分管,由基础教育科具体负责,并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

48、本《细则》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49、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⒈转入就学证明

2、转出就学证明

3、借读(出)证明

4、借读(入)证明

5、休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