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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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及《潍坊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小学及初中的学籍由学校、镇(街道)教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教管办)、市教育局三级负责;全市中小学实行统一采集电子信息档案管理。中小学应设专、兼职学籍管理员,具体负责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年限为9年,实行六、三学制。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6周岁。

二、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除民办学校外,小学、初中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免试入学”。由各镇(街道)教育管理办公室组织填写新生入学通知书报镇(街道)政府,由镇(街道)政府统一签发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通知书,组织学生入学。因病或特殊原因免于入学或延缓入学的,要由学生家长写出申请,经学校、镇(街道)教管办调查核实无误,报镇(街道)政府批准,由镇(街道)政府签发《免于(延缓)入学通知书》。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困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必须持相关证明,在开学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两周或超过请假期限仍不能入学者,学校报经镇(街道)政府签发《责令入学通知书》,依法采取措施入学。户口在本村,但因特殊原因不在本村居住和上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要调查核实学生去向,及时索取学生在外就读的有效证明,存档备查,否则按未入学处理。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民办学校面向教育局规定的招生区域招生,由招生学校建立学籍档案,招收的学生在原镇(街道)和就读学校建立双重义务教育档案,共同监督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录取通知书要一式两份,一份发学生作为学生报到的凭证,一份返还到学生原所属镇(街道)教管办和学校。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局的统一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备案。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第十条  建好适龄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档案,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做好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和随班就读工作。各镇(街道)要按时做好特殊教育年报工作。

三、转学与借读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市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镇(街道)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市内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房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材料先向转出和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分别填写《同意转出介绍信》和《同意转入介绍信》,然后家长持两个介绍信、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权证或相关证明材料等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市外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学校同意后填写《同意转入介绍信》并到转入学校主管局审批;然后持以上材料到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意后填写《同意转出介绍信》,最后持以上材料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学籍异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辖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  小学学习结束后至初中入学前,因特殊原因未办转学手续而外出上学的学生,由户口所在镇(街道)学校予以跟踪落实,及时索取学生在外地入学通知书及学籍档案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存档备查,否则,按未入学处理。

第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读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

第十六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  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借读,  由原学校保留学籍,  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及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核准后准予休学。

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末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三条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  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五、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 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三十条   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要将初中毕业生去向纳入初中学籍档案管理内容。

第三十二条  要将普通高中毕业生去向纳入高中学籍档案管理内容。

七、学生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学生处分,  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  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四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  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八、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五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六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基础教育科申核备案。

九、附则


第三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  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要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第三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