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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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总 则

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贵州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4.2依法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4.3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4.4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和发挥各应急专门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的作用,实现统一指挥和调度。

1.4.5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4.6及时有效。及时收集信息,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快捷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1.5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因素

1.5.1自然灾害。本县自然灾害主要有:洪涝干旱、雷击、强降温、有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造成的地质灾害等。

1.5.2动物疫情。本县动物疫情主要有: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外来疫病引发的其他动物疫情。

1.5.3事故灾难。本县事故灾难主要有: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矿山事故等),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环境污染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

1.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有各种传染性疾病,群体中毒事件等。

1.5.5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有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1.6适用范围

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较大自然灾害、动物疫情、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启动本预案配合市级预案处置。

1.7突发公共事件级别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影响范围,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般(Ⅳ级)四个级别。具体级别标准详见“附录”。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设立关岭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县应急委是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按照职责,由县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分别组成25个专门指挥机构;县各专门指挥机构组成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县应急委及各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2.1.2县应急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武部部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委、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安监局、县乡企(煤炭)局、县粮食局、县环保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县国教办、县工会、县信访局、县国土局、县消防支队、县气象局、县电信局、贵州移动关岭分公司、中国联通关岭分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2.1.3县应急委的主要职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组成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县政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门指挥机构;督促检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负责与相关县人民政府在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协调与联系;负责扩大应急的请求工作;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4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主要职责: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接警,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县应急委提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建议,执行县应急委决定;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本县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监控、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向县应急委提出扩大应急建议,并按县应急委指示,上报市应急委,请求扩大应急处置。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5县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县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6按照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由以下各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本县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应急委、市各专门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发生在本县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7县各专门指挥机构设置及职责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人工影响天气、防雷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电梯、客运索道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

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

县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

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县在县经贸局;

县较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电信局;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突发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县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

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指挥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县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

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负责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

2.2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驻关解放军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驻关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处理

3.1信息平台

3.1.1整合全县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公安、卫生、气象、防汛抗旱、安全生产监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环保、粮食、民政、畜牧、物价、电力、通信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建立“关岭自治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

3.1.2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通过县应急信息系统传输和处理。通过县应急信息系统,联接市、县、乡镇三级应急办和县各专门指挥办公室,实现全县和市领导(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资源共享。

3.2信息处理

3.2.1县应急办负责全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向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乡镇应急办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3.2.2县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各自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办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2.3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及时将信息报至县应急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县应急办在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需报告市有关部门的,由各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报送。

3.2.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县应急办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反馈相关情况,并报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周知。

3.2.5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应急办及时通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3.2.6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需向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通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预测、预警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乡镇及县各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过常规信息监测、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信息重点监控、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准确监测和及时报送工作。

4.1.1常规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畜牧、卫生、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经贸、质监等部门,是按职责监测与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主管部门。以上各主管部门依托自身建立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规定将监测结果报告县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4.1.2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控与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测各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类重点信息监控点,监测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征兆时,应立即将信息报告县应急办,通报县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报市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4.1.3突发公共事件公众信息的接警与报告

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公共信息,以现有的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警部门应迅速在接警后1小时内报告县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4.2预警

4.2.1一旦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县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4.2.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和预测、预警指标体系,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研判、预警、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和决策依据。

4.3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4.3.1预警级别的确定

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4.3.2预警的发布

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黄色预警信号由县预测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发生和可能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蓝色预警信号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发布预警信号的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号。红色、橙色预警信号由省级 预警预测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国家在本地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基本应急

5.1分级响应

5.1.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 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需扩大应急时,请求启动市级预案处置。

5.1.2县外发生涉及本县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视具体情况作出联动应急响应,启动有关应急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5.1.3发生较大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招商局、县旅游局、县教育局、县人劳局等涉外部门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2基本应急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县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应急办立即向市应急委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县应急委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应急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5.3.1先期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应急办。县应急办在及时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后,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并按程序报市应急办。

5.3.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应急办提出启动本级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县应急委研究决定。

图三:关岭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基本应急程序

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由县应急委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作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决定。本级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名称、设置地点等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总指挥确定。

5.3.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5.3.4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县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应急委报告;组织指挥公安、交通、卫生、畜牧、物资等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作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5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及职责。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政府办主任、分管副主任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等单位负责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卫生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处理。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文体广局。主要职责: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5.3.6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察看事件现场;听取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先期处置单位报告情况;传达上级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意见;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5.3.7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家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并进行综合比选,确保处置工作的科学、合理、有效。

5.4扩大应急

当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扩大应急建议报县应急委。县应急委决定并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或市应急委报告,请求扩大应急处置。

5.5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本县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首先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处置。同时报市应急委,请求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处

置。市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委及各指挥机构,按市级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做好有关工作。

5.6新闻报道

突发公共事件由各处置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较大事件相关信息;县文体广局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

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7应急结束

5.7.1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委主任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委主任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应急委、市人民政府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5.7.2现场指挥部指定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主管部门在1周内向县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7.3县应急委(办)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按市应急委要求,在2周内向市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同(5.7.2)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人员安置。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造成的后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当地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

6.1.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包括核、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由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门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提请市应急委组织市级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省有关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6.1.3补偿。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偿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动物疫禽处置中,捕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按政策规定给予养殖户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申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未参加保险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补偿)。

6.1.4恢复重建。由县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2救助

6.2.1政府救助。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民政、公安、农业、水利、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卫生、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6.2.2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害)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6.2.3社会救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经批准,由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给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2.4社会心理援助。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县卫生局协调市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救助专家库中的心理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援助工作。

6.3保险

依法实施工伤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定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6.4调查和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县人民政府和县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委。

7.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建设

7.1.1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林业、畜牧、环保、通信等应急任务较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相应的专业队伍或预备应急队伍。发挥驻关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1.2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县、市应急办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备案。

7.2通信保障

7.2.1由县电信局牵头,贵州移动关岭分公司、中国联通关岭分公司等单位组织建立多手段、多路由、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管理,并建立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

7.2.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请求调动全县通信资源,或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党、政、军等重要场所的通信。

7.3交通运输保障

7.3.1县交通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相应的保畅方案,公路、码头、桥涵等设施受损时,保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3.2县公安、交通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7.4医疗卫生保障

7.4.1由县卫生局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4.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县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7.5治安保障

7.5.1县公安机关负责应急治安保障,制定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和行动措施。

7.5.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6资金保障

7.6.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7.6.2加强应急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7.7物资保障

7.7.1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在保证一定数量和必要应急物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物资生产加工能力、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台帐和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县经贸、民政、粮食、农业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7.7.2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处置所需物资。

7.8保障数据库建设

7.8.1县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

7.8.2县交通局建立交通运输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

7.8.3县卫生局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治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

7.8.4建立数据库的部门要加强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上报市应急办。

7.9社会动员保障

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7.10其他保障

7.10.1县发改局、建设局、国教办负责规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对现有的避难场所、防护工程,设立应急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7.10.2县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

8、宣传、培训和教育

将突发公共事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培训计划,强化公民的危机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应对危机的心理承受能力。

8.1公众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避险和紧急救助的有关常识;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常识;县应急办负责组织编写、向公众发放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方面的资料。

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青少年学生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8.2培训

县委党校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培训。

8.3演练

县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的实施;配合搞好省、市应急委、各专门指挥机构组织的各种演习、演练工作;各应急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完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9、奖惩

9.1奖惩

9.1.1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单位或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急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及时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9.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9.2预案管理

9.2.1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县各有关部门及其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单位应服从本预案要求,根据各自工作的职能,组织制定相应专题(子)预案。(子)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

9.2.2县人民政府制定完善相应预案,与省、市级预案一起,形成省、地、县三级预案体系。

9.2.3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9.3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各专题(子)预案目录

自然灾害类: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类: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较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较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口蹄疫防治应急预案》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类:

《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

《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粮食应急预案》

《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