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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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0年7月30日,杭州市委常委会讨论并通过了《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并在8月5日《杭州日报》四版全文刊登。为有效预防和治理“三公”领域腐败问题,更好地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打造“廉洁杭州”,现将全文转载,供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学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我市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的公务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根据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或受委派从事公务的所有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资源是指属于国家和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生活资源。它包括可供商业性利用开发的矿藏、土地、森林、水域等有形资源,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特许经营权、冠名权、设置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无形资源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形成或衍生的其他资源。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产品是指一定范围内所有人都可以享用和受益的公共设施、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总称。它包括公共道路、公共建筑、公共环境等纯公共产品和公办的教育、文化、医院等部门或单位向社会提供的准公共产品。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资产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益的总称。它包括政府性资金、公共房产和股权、债权等公共资产。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因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利益及特定关系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二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规范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交易程序,事先确定意向受让人,或通过设定排他性条款确定受让人,默许、纵容、授意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发生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等行为;

(二)默许、纵容、授意有关单位以各种名义违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变相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截留土地出让收益,违规改变用地性质和调整规划容积率等;

(三)干预和插手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性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或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公用设施冠名权、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城市公交线路、道路客运线路和出租汽车经营权等无形资源的转让、拍租和处置,发生违规交易行为;

(四)违反规定程序,对罚没财物等履行公务所形成的行政性公共资源进行不正当处置;

(五)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产品采购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默许、纵容、授意本单位或下属单位,以各种名义违规进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招投标;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随意肢解项目、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和投资额;

(三)指定、暗示或推荐产品品牌或供应商,或与供应商、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向供应商、中介机构泄露内幕信息,排斥潜在投标人,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和干预物业管理、会务展览、信息技术、干部培训、医疗保障、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采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以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等形式,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或在国有企业资产整合、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过程中,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共资产随意处置、违规交易;

(三)默许、纵容、授意下属单位或工作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四)默许、纵容、授意下属单位或工作人员虚报、冒领、套取、出借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房修资金、扶贫帮困资金、支农资金、救灾资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或将上述资金违规用于质押、担保贷款、购买股票和国债等;

(五)违反规定将公共资金储存到特定商业银行,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影响公共资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

(六)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三章 利益冲突的防范

第十条 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各地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利益公开制度。所有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使用中的招标、挂牌、拍卖、招租、出让、处置等必须依据规定全部公开进行。参与操作、管理或监督的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将本人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信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利益回避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特定关系人,不得参与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或本人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及其所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的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和公共资产的具体交易或采购活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利益冲突的,要自行回避或自行停止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应回避未回避的,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强制回避。

(三)不直接分管制度。单位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根据分工确定由班子成员分别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形成相互制约与监督机制。

(四)离职后行为限制制度。负责或从事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使用工作的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或者接受相关评估、采购等中介机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聘任。

(五)全程审计制度。对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举报奖励制度。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使用中应当公开没有公开、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等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行为,鼓励广大干部群众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视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政府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先免职,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负责受理和承担本地本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使用中可能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咨询、申报、举报、协调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杭州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