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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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的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0年2月2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促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员条件

督查员是我部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完成特定任务而聘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工作。

2 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3 在职或已离开领导岗位的省(部)级和厅(局)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督查员职责

督查员在执行干部监督工作督查任务时,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 了解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和《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情况。

2 受理反映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方面的举报;对党委和组织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调查核实的重要问题,负责督促查办。

3 对严重违反《条例》规定、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重要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

4 督查任务结束后,向派出部门的领导汇报督查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督查员工作方法

督查员在执行督查任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方法:

1 列席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人事工作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2 约请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或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3 查阅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人事工作会议的记录和干部考察、任免、干部个人档案等有关材料。

4 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

四、督查员工作纪律

1 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督查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派出部门请示报告,不干预被督查地区和部门的人事任免工作。非督查期间不履行督查职责。

2 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3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被督查地区、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五、督查员的管理

督查员人选由部务会研究确定。干部调查审理局负责督查员的日常联络、协调和督查情况的综合工作,定期向督查员通报有关情况,提供学习材料。

1 督查员由部领导派出执行督查任务,干部调查审理局派人协助其工作。

2 督查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至二年。任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3 督查员执行督查任务所需费用,可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六、其他

1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组织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可参照执行。

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