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九里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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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九里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意见




一、学籍的建立


1.各公办中小学应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规定,按照施教区招收新生,并建立学籍。

2.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学生在哪校就读、学籍就建在哪校的原则,做到入校新生数与学籍人数两者一致。严禁招收学生而不为其建立学籍、学校集体到外校空挂学籍或者强迫新生自行到外校空挂学籍等行为。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照省、市学籍管理要求,为每位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学生分班花名册(花名册一式二份,一份学校留存,一份在规定时间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电子学籍和学生花名册经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留存。学校应为在籍学生建立纸质的学籍卡档案,相关信息要填写及时、正确、规范、完整。

二、转学


4.本区内学生要转出的,需全家户籍及居住地跨省、市、县(区)迁移出的方准予转学。学生在市区内转学,只能转入户籍、居住地变更后所属施教区的公办中小学校。

5.中小学转学手续办理流程:①学生监护人持户籍和居住地变更证明到施教区内公办中小学提出书面申请,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按月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出具同意接收证明。②学生监护人持转入学校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与居住地变更证明复印件,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后开具转学证,上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③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注意事项:转入学校同意接收证明、户籍和居住地变更证明的原件在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交区局教育科备案。

7.各中学初一新生和小学一年级新生必须取得学籍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初三年级中考报名工作结束后,市区学校之间不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时间为每月的前五个工作日,由学校汇总当月学籍变动情况到区教育主管部门报审、备案。

8.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转入我区初中、小学就读的,须持其监护人在我区经商或务工证明、暂住证或房产证及学生学籍证明等材料,到暂住证(或房产证)所属施教区的初中、小学办理转学手续,然后由接收学校按月上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如暂住证(房证)所属施教区学校学额已满、无力接收的,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指定就读学校,相关学校不得拒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我区初中、小学转回原籍或其他地方就读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对不办理转学手续而离校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在学校应写出书面说明,按月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注销其学籍,否则,计为该校流生。

9.办理学生转学,要学籍与学生同时转出(入),严禁学生与学籍脱离。对那些以转学为名,转籍不转人,在公、民办学校空挂学籍的学生,中考时不得报考市区四星级普通高中,其学生名单由基教处(科)于每年的5月30日前汇总报招生部门备案。

10.学校未经批准擅自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或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造成学生无法参加中考报名的和小升初报名的,由接收学校将该生退回学籍所在学校;无学籍所在校的,接收学校应当为学生补办学籍,并在综合督导考核中扣除该校相应分值,取消学校及相关人员当年评优评先、晋级、提拔任用的资格。

三、借读


11.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为现役边防军人(含武警),或因个人、家庭原因,其子女跨省、市、县到非户籍所在地初中借读的,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同意,方可办理借读。市区初中学校之间、小学之间,不允许学生借读。

12.借读手续办理流程:①学生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借读学校审核同意后,按月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出具同意接收借读证明。②学生监护人持接收学校同意接收借读证明,到学籍所在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学籍所在学校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出具同意借读证明,并保留学生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备查。注意事项:①借读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在学籍所在学校留存,复印件交区局教育科备案。②接收学校同意接收借读证明的原件在学籍所在学校留存,复印件交区局教育科备案。

13.学生借读期限为一年,如一年后不能回原籍就读的,需重新办理借读手续。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学校负责学生借读期间的日常管理、成绩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奖惩等工作,并提供给原校,由原校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及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借读生一律回原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并由原校发给毕业证书。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的电子档案。

14.学校擅自接收不符合规定的借读生,造成学生与学籍分离的,接收学校须将该生退回学籍所在学校;造成无籍的,接收学校应为其补办学籍,并在当年综合督导考核中扣除该校相应分值,取消学校及相关人员当年评优评先、晋级、提拔任用的资格。

四、休学及复学


15.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6周)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因伤病休学的办理程序:

(1)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学校教务处提出休学申请。

①休学申请书;(学生及其监护人都要签字)

②经县(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以下同)的病历本;

③病情证明书(加盖医院专用章);

④、病情诊断相关材料;

⑤医疗费发票(电脑票,1000元以上);

(2)经学校教务处审查通过后,填写《休复学审批表》并签属学校审批意见,加盖学校公章。

(3)由学校教务主任持上述五种材料及《休复学审批表》等六种材料的原件到区局教育科办理审批手续。经区局教育科审批签字盖章后,原件退还给学校留存备查,教育科收存以上六种材料的复印件备案。

(4)学校教务处为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16.学生中途到国(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17.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区教育主管部门须给予学生监护人是否同意的明确答复。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因伤病休学的自学生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休学的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18.学生休学期满,其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学校上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19.复学手续办理流程:

(1)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①复学申请书;(学生及其监护人都要签字)

②休学证;

③原就诊医院的病情康复证明;

(2)经学校教务处审查通过后,在《休复学审批表》上签属学校“同意复学”的审批意见,加盖学校公章。

(3)由学校教务主任持上述四种材料的原件到区局教育科办理复学审批手续。经区局教育科审批签字盖章后,原件退还给学校留存备查,教育科收存上述四种材料的复印件备案。

20.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出国(境)就读的,复学须回原级。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一年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境)休学一年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五、学籍管理


21.各中小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新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和毕业等规定,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信息。学生入学、学籍变动、毕业等名册、表格、存根资料齐全规范,保存完好。每一届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要刻录成光盘,长期保存。

22.区文教体局要严格遵照以上要求,加强对所属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市教育局基教处对直属及区属初中学籍管理情况,每学期末会审一次,研究制订学籍管理考评方案,并纳入到综合督导考核之中。

23.各中小学要建立学籍管理责任制,成立领导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区文教体局将建立学籍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校及相关人员,在评优评先、晋级晋职中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行政责任。

六、其他


24.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注销其学籍。

25. 本意见自2008级初一新生和小学一年级新生开始施行。上述意见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意见有不同处,则以本意见为准。

26.本意见的解释权属九里区文化教育体育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