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建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的通知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建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建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的通知

长城乡发[2010]6号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机构,建筑节能产品生产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的要求,结合住建部在我市节能专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要求,针对我市目前建筑节能工程存在的问题,明确节能工程相关各方质量责任,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管,现就加强全市新建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要求

1、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在取得《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批准书》后,方可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单位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应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3、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工程许可证后,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4、建设单位如需修改规划方案中节能设计指标,应重新申报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在再次取得《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批准书》之后,方可重新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6、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涉及降低建筑节能效果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重新审查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设计变更审查备案。

7、为确保建筑工程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8、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新型墙体材料订货合同。

9、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规定的建设工程,在建筑内外墙体面层覆盖前,由建设单位向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申请现场查验。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查验人员需派遣两名以上专业人员参加,并出具查验证明。

10、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凡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相关要求

1、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其质量、性能指标等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对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认定的技术(产品)禁止选用。

2、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必须将规划方案中的设计指标作为依据,保证体形系数、各朝向窗墙比、外墙构造、外窗构造和各部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等指标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批准书》要求。

3、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的建筑节能设计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建筑、结构、材料、设备以及环境等因素,进行系统优化与技术整合。

4、设计单位在规划设计方案中应采取适宜的热计量方式。热计量系统必须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

5、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要求,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根据我市实际,5层(包括5层)及以上的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允许设计使用饰面砖做饰面层。

6、为切实保证外窗热工性能,当设计采用外窗传热系数小于2.5W/(m2K)时,东、西、北向外窗必须设计三玻窗,南向外窗设计应满足相应规范中的强制性标准。

7、设计单位在设计中要加强各专业配合,保证施工图设计中各专业的一致性。杜绝建筑专业设计与水暖专业设计不符等问题。

8、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不得设计采用尚不成熟或无标准的建筑节能施工工艺。不得应建设单位要求随意变更已通过审查的建筑节能设计。

9、设计单位应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提出明确验收结论。

10、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批准书》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中的审查意见和技术指标作为审查依据。施工图设计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批准书》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中相关指标不符,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

三、对施工单位的相关要求

1、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审批通过。其方案必须具有针对性且应达到能指导施工的深度。

2、施工总包单位必须将建筑节能工程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分包单位,并对建筑节能分包单位实施质量管理。三级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建筑节能专项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节能施工。

3、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及照明设备进行检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复试,其取样数量,复试批次,检验内容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当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规定时,不得使用,并形成不合格品退场记录。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及相应规范标准施工,在没有正式设计变更之前,不得应建设单位要求,随意变更原设计内容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5、施工单位应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四、对建设监理单位和工程检测机构的相关要求

1、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实施监理,当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文件及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2、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项目总监要对施工单位编制的节能专项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署意见。

3、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规范及旁站方案的要求对墙体、屋面保温工程施工等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进行监理。

4、监理人员应当对进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验收。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在建筑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及相应验收规范标准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过程中严格把关,应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实体质量以及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检测情况等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在相应验收报告上签字。

6、工程检测机构在对建筑节能节能材料检测过程中,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建筑节能检测中发现实体质量或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及监理单位,同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对建筑节能产品生产单位的相关要求

1、全面实行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制度。各种建筑节能产品(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等)应通过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发放认定证书。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不得在建筑节能工程中使用。

2、各种建筑节能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建筑节能产品生产单位应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长春市建筑节能产品建筑市场备案证明》,作为建设单位节能专项验收的必要条件,存入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档案。

六、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为提升建筑节能审查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技术咨询机构、相关专家,搞好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2、严把初步设计审查关,确保初步设计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批准书》中的审查意见和技术指标,达到节能标准。

3、在施工图审查备案中,发现未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批准书》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中的审查意见和技术指标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不予备案,并依法进行处罚。

4、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备案情况和设计变更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设计漏项、各专业设计不统一和随意变更设计、影响节能效果等问题。对不符合相关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责令改整,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5、施工图审查报告和设计变更备案意见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要件,各级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对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审查报告和设计变更备案意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6、组织编制标准和图集,规范简化节能设计。重点是组织编制外窗、供热计量和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标准图集,解决节能设计中的难点问题。

7、定期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达不到节能设计和施工标准的工程,不能参加国家和省、市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的评选。

8、要加强建筑节能工程使用节能产品的检查,发现使用未经认定、检测、备案的产品,要坚决制止,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9、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执行相应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设单位变更原节能设计是否经过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图施工,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节能设计的问题。尤其是重点检查一些薄弱部位节点做法是否符合要求。

10、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重点工程和市民关注的民生工程的监管。突出对建设各方质量行为不规范和社会信誉较差的责任主体的监管。对不履行相关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责任主体,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行处罚,并实施不良记录。

11、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监督抽查,发现建设单位未组织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将不合格节能分部工程按照合格验收,要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对相应责任主体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二O一O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