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广东省高职教育示范性专业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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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东省高职教育示范性专业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高职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等文件精神,继续实施“广东省高职高专教育改革与实践工程”,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拟开展广东省高职教育示范性专业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标准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广东省高职教育示范性专业验收方案》(以下简称“验收方案”,详见附件1)。“验收方案”将作为省高职院校示范性专业验收的主要标准和依据。

二、验收范围


省高职教育示范性专业验收采取自愿申报验收的原则。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性建设专业将作为省级高职教育示范性专业予以命名。原为示范性建设专业、已经参加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验收的国家示范校重点建设专业不参加验收,直接认定为示范性专业。

三、验收条件


申报验收的专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1.须为省级示范性建设专业;2.专业设置4年以上并连续招生,有2届以上毕业生,毕业生累计100人以上;3.学历教育在校生200人以上;4.学校对该专业有专项建设投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深入开展并取得较好的效果。5.该专业毕业生就业质量较好,专业就业率、就业对口率高。6.学校承诺将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教学资源面向全省高职院校共享,在实际应用和资源共享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四、验收方法


我厅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审。网上评审主要依据“验收方案”指标要求对学校提交的示范性专业验收总体报告,专业分项自评报告、专业基本状态数据库(见附件2)和数据分析报告(限一万字之内)、专业毕业生就业质量调研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3)和有关的佐证材料等进行评审。

五、验收程序


(一)校内验收。5月30日前,各校根据 “验收方案”组织开展相关专业的自查自评、总结和校内验收工作,依据专业基本状态数据库形成专业数据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上组织5人以上校内外专家进行验收,并撰写学校示范性专业验收总体报告。

(二)学校申报。各校在 5月30日前以正式办文形式向我厅报送《广东省高职教育示范性专业验收汇总表》(见附件4),同时报送学校示范性专业验收总体报告(附专家验收意见和签名)、专业分项自评报告、专业基本状态数据库和数据分析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调研报告和汇总表电子版到指定邮箱。有关材料最迟应在5月30日前在学校网站上开通运行,并面向全校师生公开。

(三)专家评审。

(四)公示、公布。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等确定广东省高职教育示范性专业公示名单,发文公示、公布。

六、其它事项


(一)各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等文件精神,对照“验收方案”进行自评自建,重在建设,提高质量,通过示范性专业验收工作带动学校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的调整与优化,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二)此次验收工作是对2005、2006年省高职教育示范性建设专业的最后验收工作。“十二五”期间,将重点支持各校按照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标准,坚持高职办学定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创建特色专业,打造高职品牌。

联系人:张坚雄,电话:(略)

本文附件不印发,请在教育厅网站下载。

附件:


1.广东省高职教育示范性专业验收方案

2.专业基本状态数据库

3.毕业生就业质量调研报告内容提纲

4.广东省高职教育示范性专业验收汇总表

附件请点击下载。

广东省教育厅

20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