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法律援助点援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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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法律援助点援制度》的通知




概述


各县(市)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各市直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全面实行法律援助点援制度,现将《南通市法律援助点援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满足受援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水平与办案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点援制”,是指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机构建立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录中自主选择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办案小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相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指派承办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执业年限、业务特长等编制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册。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册应在法律援助机构向受援人公示。

第四条 点援制的适用条件:

(一)受援人直接要求点援的;

(二)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志愿者不满意要求更换的;

(三)疑难、复杂案件需要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的;

(四)案件有重大影响,为确保案件办理效果需要点援的;

(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点援的。

第五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出现以下情节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拒绝受援人的点援要求,并指派其他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与已承办案件的时间发生冲突的;

(二)已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的;

(三)担任对方当事人常年法律顾问或常年律师的;

(四)与对方当事人亲属、朋友或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五)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其他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已接受对方委托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向受援人阐明点援制度相关内容后,受援人不愿意点援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难易程度,为受援人另行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七条 被点援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亲自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如因执业冲突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时,须向受援人说明理由,报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后另行指派他人办理。未经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不得随意将案件转托其他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

第八条 法律援助点援制实行首问负责制。首次接待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负责向受援人阐述点援制度具体内容,征求受援人意见后,向受援人出示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册,介绍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表现,指导受援人选择案件承办人或承办组。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受援人对点援案件办理情况的反馈和投诉机制,完善点援案件质量跟踪机制,切实保证点援案件的办理质量。

第十条 被点援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应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不得谋取受援人利益。如因违纪等被受援人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将此情况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因触犯法律、法规给受援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法律援助志愿者实行动态管理,法律援助机构每年第四季度接受申请,形成次年度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录。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无需重新申请,对不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将从名录中清退,对表现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