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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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通知




概述


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司法行政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通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律师法》、《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期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及其应用范围和对象的总称。

第四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具体实施,法制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 职能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职责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予以公示。行政相对人要求职能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职能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持有《行政执法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亮证执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一条 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行政许可程序

第十二条 南通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设立与变更、对公证处设立具有初审权,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应提交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职能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职能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南通市司法局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职能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职能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管辖、适用、种类、程序、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越权。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各个阶段,应当依照规定制作标准的执法文书,均应加盖南通市司法局印章。

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应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对依法立案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指印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职能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职能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部门拟定处罚意见,报局办公会议讨论。处罚意见经讨论通过,并由局领导签署意见后,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职能部门会同法制部门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

第五章 其他行政行为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其他行政行为由职能部门依照职权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承办。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期限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职能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材料不全的,要求当事人补齐材料,然后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七条 职能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

第二十八条 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职能部门将处理意见依照规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 行政执法档案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档案实行一事一档制。一式两份,一份交办公室保管,一份由职能部门保管。

第三十条 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档案的制作、保管。

第三十一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职能部门制作的执法文书等应全部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