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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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奖章




简介


光华奖章是中华民国时期颁发的一种奖章。

奖章中心图案是日光透射出云层,四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克服困难,冲破阻碍,终于使光明四照。

颁赠对象


1937年9月7日,国民政府公布经修订的《陆军海空军奖励条例》,增加了光华奖章,并规定当年十月十六日起施行。

光华奖章,颁发给陆海空军军人于战时或平时著有功绩,或学术技能特有专长。又,非军人或外籍人员,尽力于军事著有劳绩,或捐助军用器具物品,及其发明或改良有益於军用者,亦可颁给之。

奖章等级


光华奖章分甲、乙两种,每种又分一、二两等,为襟授,有表。甲种奖章颁发给校官及以上之军官,乙种颁发给尉官及以下之官兵,初次颁发二等,再次颁一等,并依需要以星加缀。

颁赠条件


按照《陆海空军奖励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能够颁发光华奖章的条件如下: 第2条.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迹之一者,得依照本条例第九条之规定颁给陆海空军奖章、光华奖章或干城奖章。

一.忠勇奋发适时达成作战任务者。

二.能主动攻击或坚守阵地达成预定任务者。

三.冒敌炮火,支援或督导作战,因激励士气,而造成战斗胜利者。

四.掩护或支援作战,圆满达成任务获致胜利者。

五.友军陷于危急,主动支援救助而卓著功绩者。

六.参赞戎机,殚精竭虑,因而获致重大之战果者。

七.执行各项作战支援勤务,功绩特著者。

八.深入敌后作战或工作,能适时达成任务,并着有功绩者。

九.应付非常或重大事变,或破献重大叛乱非法案件,切合机宜着有功绩者。

一○.其他特殊事迹足资模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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