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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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全国的现货投资者和合格的现货投资者,同时为了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经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审核批准,在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分为综合类会员和普通类会员两种。

综合类会员:即根据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授权,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所有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上市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的会员单位。综合类会员可以进行自营业务和业务区域内代理业务。

普通类会员:即根据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授权,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所有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上市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的会员单位。普通类会员只能进行自营业务。

第五条申请成为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基础设施;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了解贵金属投资市场,具有广泛的客户资源,有较强的市场宣传与推广能力;

(五)熟悉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相关业务,具有贵金属投资专业人士;

(六)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七)承诺遵守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八)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九)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申请成为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的程序:

(一)向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加入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的会员资格申请表(加盖公章);

2.公司简介(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批准后,交易所对符合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

(三)申请单位在接到审核通过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签订有关法律文件。

(四)缴纳会员费。

会员费收取标准:广东省、浙江省及福建省综合类会员80万元/年,其他省级(含直辖市)综合类会员50万元/年,市级综合类会员10万/年,普通类会员2万元/年。

(五)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收到申请单位席位费后,向申请单位颁发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授权书,申请单位获得为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和投资者服务的资格。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代理业务范围:

(一)代理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

(二)协助投资者办理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入市交易手续;

(三)代理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交易培训;

(四)代理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推介投资产品;

(五)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他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

(六)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

第八条 会员应尽责完成其业务量要求,会员未能完成其业务量要求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否则,交易所有权其代理区域会员资质授予第三方。

第十条会员应当:

(一)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维护交易所的形象,不得泄露交易所商业机密,在交易所授权委托事项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并接受交易所监督;

(二)在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时必须充分揭示贵金属交易的风险,所有宣传中必须在显著位置列明“贵金属交易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风险提示;

(三)与投资者之间的居间服务关系要清晰、合法,如产生纠纷,会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映给交易所,对于会员与投资者间发生的纠纷,由会员与投资者自行协商解决,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严格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会员违反章程规定的,应按照规定交纳罚金,拒不缴纳罚金的,交易所有权从会员未获得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额度。

第十一条 严禁会员发生以下行为

(一)从事代理交易业务、代客操作,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

(三)泄露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利用投资者信息牟利;

(四)从事与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市场开发和投资者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会员严禁跨区域发展代理业务、居间业务及设立公司或办事点;

(六)与客户串通,损害交易所或投资者利益,向客户作任何投资保证或各种不合实际的承诺;

(七)以不正当或非交易所授权范围的条件吸引投资者,如代客理财、代客交易、提供明确的交易价位提示等;

(八)吸纳已经在本交易所开户的投资者;

(九)从事或者代理任何非本交易所的其他同质产品或业务。

第十二条会员应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会员应协助交易所对其所开发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具体如下:

(一)有义务每天核对其开发投资者的交易持仓情况,配合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大户交易商的资金情况;

(二)有义务每天核对其开发投资者的交易保证金情况,配合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与当日(N日)出现保证金不足相应比例的投资者进行联系,提醒投资者追加保证金;

(三)有义务配合交易所对有必要的交易商进行风险警示,控制投资者风险;

(四)对其咨询业务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五)若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会员应协助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做好开发投资者的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的有关从业人员须接受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进行的定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会员资格的变更

第十四条 经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但是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或交易席位。

第十五条会员资格的转让程序:

(一) 转让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转让申请;受让方向交易所提交第六条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

(二) 交易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受让方作资格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 交易所批准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如下事项:

1.转让方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转让方退还各种票据;

3.转让方移交授权书给受让方;

4.受让方到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签订有关授权服务机构的法律文件;

5.按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转让价款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转让方缴纳的会员席位费不予退还。

(五)交易所向转让方收取一定的会员资格转让手续费,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六)交易所在网站上更新会员单位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一)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有权机关立案调查、财产保全、或者程序处理期间;

(二)会员涉嫌违规,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对其调查期间;

(三)取得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会员资格未满一年的;

(四)已被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

(五)与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六)其他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认为暂不宜转让的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有权撤销其资格:

(一) 从事非法代理交易业务;

(二)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三) 向投资者收取交易服务费以外的款项;

(四) 从事与服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形象;

(五) 会员单位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的;

(六) 超范围经营,或者登陆客户账户进行操作的;

(七) 不按照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的;

(八) 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达到交易所规定的市场开发业绩要求的;

(九) 在非指定区域开设公司或者办事点;

(十) 会员的行为侵犯、损害了交易所的合法利益,或者给交易所造成了声誉、经济上的实际损失,且未能及时补救,或者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不能满足交易所的要求;

(十一) 被交易所要求限期转让会员资格,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找到受让单位的;

(十二) 违反本章程、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会员单位在接到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取消其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手续:

1、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 退还各种票据、退还与交易所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授权书;

3、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在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网站上将删除该会员单位的有关信息,中止其与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的授权关系,会员向交易所缴纳的会员席位费不予清退。

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八)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九)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会员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会员单位应当按照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所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同意。

第七章 会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会员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交易所审核的任何有关交易所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广东安源贵金属交易所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八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以上章程,会员单位应当遵守,如有违反,按以下条件处罚:

(一)第一次违反,处以警告处分,罚款十万元。

(二)警告处分后,如有继续违反,直接取消会员资格。

第九章 客户信息

第二十二条会员单位所印刷的宣传资料、合同资料,应事先由交易所审核。

第二十三条会员与客户签订的任何协议必须以电子档的形势上交交易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