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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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




协会简介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是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要求,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在省外经贸厅和中国外经贸企协的指导下,由广东省各级各类外经贸企业以及相关单位组成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协会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信息、调研、协调、业务开拓等全面、高效、优质的服务。尤其加大了反映企业诉求,维护行业秩序,维护会员企业权益的工作。如积极发动和组织企业参与政府贸易政策的制订与政策反馈,开展行业调研,提出有利于企业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意见和建议,发挥政企之间的桥梁作用;组织企业坚决抵制外国班轮组织的乱收费行为,有效协助外经贸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承办广东省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系列培训班,为企业提供针对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贸易流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各项培训机会;组织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以及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为外经贸行业输送人才;作为被广东省工商局选定的,广东外经贸行业唯一的“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初审行业协会”,组织推荐企业参加全国外经贸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的评选活动;提供各项国际贸易洽谈信息,搭建贸易平台,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国际性洽谈会和展览会;承办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项目、应用电子商务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组织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公益事业尽力;制定了《对外经济贸易行业自律行为守则》,反对商业贿赂,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弘扬信守合约、履行承诺的商业精神。

协会自一九九三年成立以来,为企业、政府的各项服务工作,得到各界的认可与好评,历次都被评为 “广东省省级社会团体先进单位”和“全省先进民间组织”。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英文名为:GUANGDONG FOREIGN ECONOMIC TRADE ENTERP RISE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东省内从事对外贸易、生产加工、服务和经济合作行业的经营企业组成的,为维护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行业经营秩序,促进和发展全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各会员企业的利益而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盈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业行为的作用,在维护会员企业及全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维护行业经营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促进会员及全行业与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等方面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及其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三楼307、309室,邮政编码:5106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对外经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三项职能作用,具体内容如下:

(一)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利益。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反价格同盟等调查和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二)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三)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代表本行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策决定,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或受政府委托举办有关听证会、论证会。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四)开展行业自律与协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协调会员间、会员与非会员间及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五)促进行业发展。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内的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等,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从行业整体利益出发,规划和设计行业发展,参与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检行评、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论证、发布行业信息、评估论证、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等行业管理或其他特许业务。 (六)提供服务。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建立行业网站、举办会展、招商及产品推荐等活动,促进会员间合作。组织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协助会员开展投资、融资活动,组织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协调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七)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八)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五)依法登记备案,拥有外贸经营权或相关经营资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行业规范,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八)接受协会的协调与监督:

(九)积极参加协会住址的集体行动,维护全行业的合法权益;

(十)其他应由会员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起;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起;

(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500元起;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起;

(五)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起;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会员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可委托其他会员或其他代表出席会议。但需向会员大会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89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四年,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数量可由会员大会决定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当然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协会各机构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二)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第四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