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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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协会简介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是由广东省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研究、开发生产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支持发展高新技术的相关单位、高新技术产业界和管理界知名人士等,为促进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自愿组成,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社团的有关规定。协会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创新型广东”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地、窗口、示范及辐射功能,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研究院的联系和交流,架起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促进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应用推广、技术服务、行业管理和相互协作,推动实施“火炬计划”和其他高新技术科技计划,促进高新技术向产业化、商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为全面提高我省科技进步及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作出贡献。

入会程序


1、入会条件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国家各部委驻粤科研机构、省属科研院所,在粤高等院校。

(二)全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各类科技型企业、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中心。

(四)关心、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在高新技术领域经营、管理、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成效或有贡献的合法公民。

2、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个人会员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协会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四)新发展会员须在每次召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通报并确认。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Hi-tech Enterpris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GDHTEA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研究、开发生产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支持发展高新技术的相关单位、高新技术产业界和管理界知名人士等,为促进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自愿组成,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社团的有关规定。

本协会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创新型广东”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地、窗口、示范及辐射功能,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研究院的联系和交流,架起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促进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应用推广、技术服务、行业管理和相互协作,推动实施“火炬计划”和其他高新技术科技计划,促进高新技术向产业化、商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为全面提高我省科技进步及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技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于广州市东莞庄一横路116号广东生产力大厦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对广东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趋势、发展方向和目标、产业政策、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对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趋势和市场动态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建议,协助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协会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调查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共同关心或亟待解决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意见,协助政府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问题,加强企业与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促进企业发展。

(三)发挥联合优势,创造条件促进会员之间加强联系,组织各种高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交流、合作及有偿转让等活动,推动会员单位的技术成果产业化,增强竞争力。

(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建立友好联系,进行人才、技术、资金、市场等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国际交流及合作,促使企业适应入世后的市场环境,增强竞争意识,开拓产品的国际市场,加速企业国际化进程。

(五)组织和举办各种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培训、讲座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六)举办和组织参加国内外相关的技术和产品交易会、展览会、产品推广会等各种社会活动,展示、推广会员单位的技术成果、产品,促进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七)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吸收广东省内各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研究单位、机构为团体会员,吸收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领域相关人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国家各部委驻粤科研机构、省属科研院所,在粤高等院校。

(二)全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各类科技型企业、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中心。

(四)关心、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在高新技术领域经营、管理、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成效或有贡献的合法公民。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团体会员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个人会员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协会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四)新发展会员须在每次召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通报并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和协会保持经常性联系,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条款第二十条中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遇有重大情况,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的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督机构的产生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1名监事长和2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五条 监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协会组织和举办的各项活动开支;

(二)协会召开会议所需会议费;

(三)协会所需的办公用品及设施;

(四)印发资料或出版刊物;

(五)其他必要支出。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由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