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外交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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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外交流协会




简介


广东省海外交流协会成立于1992年7月,是广东省各界人士组成的民间团体。

本会以“增进友谊,促进交流,加强合作”为宗旨,致力为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与广东的互利合作搭建一个良好的沟通与对话平台,促进海内外经贸、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海外人士来华投资、贸易、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和国内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资金、技术等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致力于促进海内外经贸、科技、文化、教育、新闻、旅游、体育、卫生等方面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二)为海外人士来华投资、贸易、兴办公益福利事业提供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和必要的协助。受理海外人士的委托事务,协助处理其在广东的权益事宜,并提供有关信息、咨询。

(三)为国内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资金、技术、设备,或到国外及港澳地区投资、贸易,进行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和必要的协助;组织国内有关人士、企事业单位到国外及港澳地区进行对口考察、交流或访问。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广东省海外交流协会,英文为THE OVERSEAS EXCHANGE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英文缩写为OEAGDP.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东省各界人士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外国友好人士(简称海外人士,下同)及社团,增进友好情谊,促进海内外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侨务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二沙岛海山街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致力于促进海内外经贸、科技、文化、教育、新闻、旅游、体育、卫生等方面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二)为海外人士来华投资、贸易、兴办公益福利事业提供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和必要的协助。受理海外人士的委托事务,协助处理其在广东的权益事宜,并提供有关信息、咨询。

(三)为国内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资金、技术、设备,或到国外及港澳地区投资、贸易,进行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和必要的协助;组织国内有关人士、企事业单位到国外及港澳地区进行对口考察、交流或访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会员可优先得到本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四)会员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支持本会工作,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请省内与侨务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以及海外著名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或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侨务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大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9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