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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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本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下称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公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委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委各处(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五条 保密审查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 保密审查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记录、机载的各类载体。委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涉密而未及时定密的事项;

(三)是否属于本委尚未决定的事项;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本委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并核签。重要政府信息,还须经综合处负责同志审核后呈信息提供处(室)分管委领导审批。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还应当呈委保密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后,交由信息工作办公室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后,交由法规处予以公开。

第九条 委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应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本委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委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委保密委员会与各处室保密责任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直属单位和代管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