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认证认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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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认证认可协会




协会简介


广东省认证认可协会(简称GDCAA)成立于2009年3月25日,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批准成立的专业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认证认可协会由全省从事认证和实验室管理的工作者、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专家以及认证机构、咨询机构、企事业单位组成。目前协会会员涉及建筑、交通、水利、电力、防雷、环保、疾控、特种设备、机动车、金属制品、药品、农产品、食品等多个行业。

认证认可协会以团结和服务全省检测机构、认证和认证咨询机构以及认证和实验室管理者为宗旨,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诚信,完善自律机制;提供行业服务,组织教育和培训;加强与省内外同行的交流,促进我省认证认可工作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

邮编:510220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广东省认证认可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E CERTIFICATION &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GDCAA。

第二条 本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由广东省从事认证和实验室管理的工作者、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专家以及认证机构、咨询机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团结全省实验室、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及认证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者;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服务作用;加强行业诚信,恪守职业道德;完善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建立沟通渠道;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共同发展,向社会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倡导科技进步,促进信息化建设,组织人才教育和培训;加强与省外、国外认证与咨询机构的交流,促进我省认证认可工作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4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认证认可和实验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向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认证认可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联系,推动我省认证认可事业健康发展;

(二)向申请体系认证的企业和申请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组织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员、实验室内审员以及各类与认证有关的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

(四)组织省内外认证企事业单位、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各类与认证相关单位的交流,组织有关认证认可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论文评选活动;

(五)组织与国内外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和实验室认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有关认证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向企事业单位推荐相关声誉较好以及业务水平较高的咨询机构或认证机构,为其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

(七)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验证考核,提高其检验检测的技术能力;

(八)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认证机构、咨询机构、检验(测)机构和培训机构的联系,收集整理认证信息,为本协会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组织委托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依法批准成立并持有提供合法的证明文件;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能够正常开展规定范围内活动;

4、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应指派一位代表,负责与本协会的联系。

(二)个人会员条件

1、热爱认证认可和实验室管理工作;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

3、取得各级审核员资质或实验室评审员资质或在认证认可、实验室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或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除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要求本协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开展有关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支持协会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开展的活动;

(七)不做任何损害协会和行业声誉的事情。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件。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在会长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其内部设立各专业分部。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解决本协会需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批准;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主管单位拨款和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制定有关的奖励制度或办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