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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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




协会简介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属社会团体法人。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组织机构


一、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

二、常设领导机构:理事会

三、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

三、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

四、非常设专业机构:发展委员会、自律监察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期货委员会

会长致辞


各位会员:

中国资本市场以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为标志,至今已有17个年头,经历了从“试着办”到“坚决办下去”的艰难历程。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成立于1994年,见证了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风雨雨。期间,协会认真贯彻执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和《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在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指导下,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沟通”三大职能,围绕“在服务中强调自律管理,在自律管理中加强服务”的工作方针,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团结协作,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秩序,反映行业呼声、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了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健全了自律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服务和沟通作用,营造广东证券期货业良好发展氛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曾两次被广东省民政厅评为全省先进民间组织),受到国内同行和会员的广泛好评。第四届会员大会召开以后,协会工作揭开了崭新的一页。协会将一如既往,恪尽职守,严于律已,兢兢业业,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研,积极反映会员呼声,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并倾全力为行业创新发展和行业地位提升呼吁,脚踏实地为会员办实事,办好事。

处于转折发展期和逐步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的中国资本市场,前途一片光明。协会将围绕一个中心——我国资本市场又好又快发展;锁定一个目标——自律、服务;依靠一个基础——全体会员。让我们携起手来,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勇于实践,共创中国资本市场和谐发展的美好明天!

理事会


一、会长

1 阎卫星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表

二、副会长

1 李建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

2 李 军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3 段文清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4 张建军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总裁

5 彭 弘 长城伟业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长

6 肖 成 广发期货有限公司 总经理

7 李 翊 联讯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8 连珏班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

9 潘海标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

三、理事

1 张铁伟 广东集成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董事长

2 屈正哲 珠江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长

3 李东生 银河证券广州管理部 总经理

4 陈 虹 中信建投证券广州管理总部 总经理

5 戴锦辉 中投证券广州中心营业部 总经理

6 姜必新 国信证券广州东风中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

7 钟建雄 光大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

8 赵红梅 东方证券广州宝岗大道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

9 黄爱民 申银万国证券广州江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

10 邱文胜 中信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

11 余锦标 招商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

12 施 平 平安证券珠海园林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

13 齐小燕 第一创业证券佛山同济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

14 庄益群 海通证券广州东风西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

15 程旭东 民族证券广州福今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

16 张 桦 信达证券广州中山大道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

17 干 泉 金元证券中山兴中道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

18 丁兰和 华泰证券广州中心营业部兼广州机场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

19 高 超 长江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

20 张茂声 广东科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总经理

21 吴向伟 广州越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监事会


一、监事长

1 赵桂萍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二、监事

1 左国泉 广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董事长

2 王晓华 广信律师事务所 主任

3 陈雄溢 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 所长

4 江 玲 安信证券广州管理总部 总经理

5 吴 宏 银河证券汕头管理总部 总经理

6 程 峰 联合证券广州华乐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

7 周建新 广州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

会员公约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会员公约

(2003年3月20日广东证券业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员经营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维护广东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广东证券期货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广东证券业协会章程》,全体会员经讨论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严格遵。

第二条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广东证券业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证券、期货开户、交易与清算规则。

第三条会员应当做到:

(一)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客户资金管理和技术安全工作,保证客户的交易通畅及资金、证券安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督促员工培养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

(五)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自觉维护本行业形象;

(六)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研究,推动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

(七)自觉接受和参与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参加广东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协会要求的有关材料;

(八)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

(九)积极抓好投资者教育,正确引导投资者。

第四条禁止会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

(三)从事或纵容、默许、姑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期货欺诈活动;

(四)恶意竞争,贬损同行;

(五)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利益;

(六)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七)窃取同行秘密从中渔利或披露给他人获利;

(八)在业务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会员开展承销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承销佣金方面作不适当的价格竞争;

(二)为发行人提供融资;

(三)与发行人或其相关人员有不正当的口头及书面利益协定;

(四)以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或故意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以不法手段促销有价证券;

(六)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行审核人员,干扰审核正常秩序。

第六条会员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或未经正式披露的内部信息,误导投资者;

(二)欺诈客户,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三)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四)向客户作出盈亏承诺;

(五)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六)泄露客户资料,或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客户交易、结算、交割等资料;

(七)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八)允许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

(九)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佣金价格的竞争或宣传;

(十一)恶意诋毁、中伤同行;

(十二)到同行营业场所进行营销活动或煽动同行客户挤提或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

(十三)用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挖走同行客户和从业人员;

(十四)故意拖延或不予办理客户证券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业务(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会员开展自营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保证金或有价证券;

(二)假借客户名义开立证券帐户;

(三)进行对敲对倒;

(四)将自营帐户与其他帐户混合操作;

(五)与投资银行、受托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关联运作;

(六)以任何方式与他人合谋,联手炒作证券;

(七)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

(八)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购买该种证券;

(九)炒作关联公司的有价证券。

第八条会员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受托投资范围;

(二) 挪用受托投资资产;

(三) 故意使受托人利益关联主体的交易抢先或滞后于受托投资交易;

(四) 将受托投资在不同受托投资帐户之间或与受托人自营帐户之间进行相互买卖,转移受托投资帐户利润或亏损;

(五)以获取佣金或其它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与委托人约定投资证券的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

(七)以争取客户为目的对公司情况作不真实的宣传;

(八)已知受托资产为非法而接受委托。

第九条会员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与他人合谋,联手炒作证券,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买卖其股东单位的上市证券;

(三)进行对敲对倒;

(四)损害客户合法利益向其股东单位输送利益;

(五)对外泄露证券交易信息;

(六)将基金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购买该种证券。

第十条会员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存在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二)在同一时点上就同一事项提供相反或矛盾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三)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

(四)欺骗或强制客户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五)违规代理客户从事证券买卖;

(六)在证券咨询活动中,向客户承诺投资收益及与客户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第十一条会员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代理交易;

(二)允许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进行期货交易,允许客户假借他人名称或虚拟名称开户,或在同一公司多方开立帐户和下达交易指令;

(三)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

(四)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

(五)从事或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六)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七)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

(八)违反规定进行混码交易;

(九)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十)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十一)提供虚假的期货市场行情、信息,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十二)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十三)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从事场外期货交易;

(十四)挪用客户保证金;

(十五)从事外汇按金交易、境外期货交易或其它。

第十二条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对违约会员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会员有义务接受和配合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的调查,会员对协会的检查和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书面批评,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遣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对违约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复议的具体办法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协会将予以适当的奖励或表彰:

(一)开展证券期货市场业务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二)对证券期货市场发展提出重要意见、建议被主管机关或协会采纳者;

(三)举报证券期货市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四)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运作,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妥善处理意外事故者;

(五)协会认定的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十八条会员受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分或奖励的,其结果记入会员及负责人诚信纪录档案。

第十九条本公约适用于证券公司会员、期货公司会员、证券营业部会员、基金管理公司会员、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制定、修改,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协会章程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

(经2011年5月20日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章 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英文全称:The Securities & Future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缩写SFAGD。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由广东省辖区内(深圳市除外,下同)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证券期货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投资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国家对证券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和全国实行集中统一的自律管理体系的前提下,进行证券期货业地域性自律管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与证券期货行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恪守诚信,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动证券期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4楼(邮编:510623)。

第二章 职 能

第七条 自律管理。贯彻落实全国证券期货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制定并监督实施地域性证券期货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教育组织会员执行行业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广东证监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第九条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条 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和各种文体活动;组织开展证券期货业之间的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 建立会员、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

第十二条 组织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在职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守法合规执业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十三条 组织会员开展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教育,宣传证券期货市场,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四条 建立网站信息共享平台,收集、整理、提供证券期货信息、资讯产品,编辑电子刊物;组织开展证券期货研究,推进行业业务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广东证监局或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只吸收证券、期货行业的经济组织加入,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取得业务许可证;

(四)在广东辖区内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 经批准在广东省设立的其他证券、期货社团组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驻广东省辖区的办事机构;境外证券、期货机构驻广东省辖区的办事机构;以特别会员身份加入本会。

第十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

在广东省辖区内注册的法人机构会员代表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人;在广东省辖区内设立的营业机构会员代表应当是营业机构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会的职务。会员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本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其程序是:

(一)拟申请入会单位,填写“会员登记表”,并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本会秘书处核实登记材料;

(三)经理事会通过;

(四)由本会批复入会申请并发给会员证;

(五)缴纳入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八)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别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其他权利与会员相同。

第二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和自律性规则;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按本会规定提供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及其他资料;

(七)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别会员的义务与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二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向广东证监局通报;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2000元人民币;

(二)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7000元人民币;

(三)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人民币。

新入会会员除按以上标准缴纳年会费外,还须缴纳一次性入会费10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会员申请退会、并经理事会批准;

(二)会员注册地转到广东省外;

(三)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由会员组成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本会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决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宜;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组成。

第三十一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章程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组成成员:会长、副会长、全体理事。理事会为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决定本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新申请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本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根据需要,本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证券期货行业工作经历五年以上,并具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热爱本会工作并有一定工作经验;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

(三)决定本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四)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理事会授权,审批会员入会申请;

(五)提名秘书长,在理事会通过;

(六)聘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

(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会长职责;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预决算;

(三)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提名聘请国内外专家担任本会顾问,报理事会批准;

(七)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开展有偿活动和服务;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列》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的服务性合法收入可由本会秘书处酌情处理,主要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及专职员工的福利补贴等。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其他情况需要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中的“三分之一”、“半数”“三分之二”等数字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