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理费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广告代理费


广告代理费也称代理佣金或者代理费制,是广告公司获得报酬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以广告主投在媒介上的资金数量为依据。按照这种方法,广告公司将广告主支付的广告费用的一部分按固定比率留下来,作为广告公司为该客户创作广告的全部费用。代理费制是广告代理制的核心。广告代理费的比率,按照国际惯例,大众传播媒介的代理费比率是广告刊播费的15%,户外媒介的比率是16.7%。在我国,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实习细则》,承接国内广告业务的代理费是广告刊播费的 10% ,承接外商来华广告的代理费是 15% 。



什么是广告代理费


近年来,由于广告公司间的激烈竞争,广告代理费比率日益下降,在国外,只有14% 左右的广告主仍按照15% 的代理费额度为广告公司支付代理费。而目前我国的广告业却出现了零代理的现象。零代理,顾名思义就是广告公司把从媒体所应得到的“点数”再返还给广告主。显然,这种做法违背了《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根据最新的一项广告业市场状况调查表明,很少有广告公司能获得 15% 的代理费,多数维持在 3%~5% 的费率之间。而“零代理”的出现,则是广告公司发动价格战的一种极端方式。

广告代理费种类


广播广告

广播广告是依附于广播媒体而“开花结果”的一种经营和宣传,其优势主要有:广播广告的交流感与意境性;广播广告的流动感与兼作性;广播广告覆盖的无限性与广播广告受众的全面性;广播广告的低投入与高回报。报纸广告可以留存、可以传阅、可以品味,电视广播虽然一闪而过,但电视广告有直观的画面,既有声音,又有图像,是能够听得着、看得见的广告。那么,广播广告既不能留存,稍纵即逝;又不能看见,一听而过,广播广告是不是就一无是处了呢?其实不然,“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从传播的方式和效果来说,报纸、电视也不是完美无缺,没有短处;广播广告也不是一文不值,没有长处。

公关广告

制造新闻是扩大组织知名度,提高组织美誉度,塑造组织良好形象的有效方法。然而对一个组织来说,这样的机会并不是很多,新闻媒体也不会把关注的目光长期锁定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组织上。但企业形象的宣传却必须持续不断地进行,因此,付费的公关广告就成了组织的必然选择。所谓公关广告,就是一种设法增进公众对组织的全面了解,提高组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赢得公众信任和合作的广告。运用公关广告,可以起到塑造组织形象、强化品牌形象、宣传组织宗旨、引导公众观念等作用。

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是以为公众谋利益和提高福利待遇为目的而设计的广告;是企业或社会团体向消费者阐明它对社会的功能和责任,表明自己追求的不仅仅是从经营中获利,而是过问和参与如何解决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这一意图的广告,它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为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风尚服务的广告。它具有社会的效益性、主题的现实性和表现的号召性三大特点。公益广告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来做,广告公司和部分企业也参与了公益广告的资助,或完全由它们办理。它们在做公益广告的同时也借此提高了企业的形象,向社会展示了企业的理念。这些都是由公益广告的社会性所决定的,使公益广告能很好的成为企业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渠道之一。

国际广告

在国际市场上做广告或进行推销活动,其基本活动规律与国内市场是相同的,有些做法也是通用的。但由于国际市场的环境比较复杂,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和民族文化习惯不同,他们对广告所持的态度也各不相同。例如在美国,各个公司都把广告作为市场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决策;而有的国家则把广告当作一种经济上的浪费。所以,在制订国际广告计划时,就要了解各国的具体情况和对广告的不同态度,采取相应的做法和策略。 文化风险是国际广告的主要风险之一,要避免主要通过牢固树立以“受众为中心的广告沟通观。

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悬赏广告主要有两层意义:一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即悬赏广告人意思表示的外化;另一是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也即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根据第一层意义,可以说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根据第二层意义,则可说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广告所规定的一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或给付一定待遇的行为。

电视广告

电视广告是一种经由电视传播的广告形式,通常用来宣传商品、服务、组织、概念等。大部份的电视广告是由外面的广告公司制作,并且向电视台购买播放时数。电视广告发展至今天,其长度从数秒至数分钟皆有(也有长达10分钟的广告杂志,以及长达整个节目时段的“资讯型广告”,又称电视购物)。各式各样的产品皆能经由电视广告进行宣传,从家用清洁剂、农产品、服务,甚至到政治活动都有。在美国,电视广告对社会大众的影响力之大,候选人被认为若不能推出一支好的电视广告,将难以在选举中获得胜利。

广告代理费趋势


广告代理费的比率,按照国际惯例,大众传播媒介的代理费比率是广告刊播费的15%,户外媒介的比率是16.7%。在中国,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承接国内广告业务的代理费是广告刊播费的10%,承接外商来华广告的代理费是15%。

由于广告公司间的激烈竞争,广告代理费比率日益下降,在国外,只有14%左右的广告主仍按照15%的代理费额度为广告公司支付代理费。中国的广告业却出现了零代理的现象。零代理,顾名思义就是广告公司把从媒体所应得到的“点数”再返还给广告主。显然,这种做法违背了《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根据最新的一项广告业市场状况调查表明,很少有广告公司能获得15%的代理费,多数维持在3%~5%的费率之间。而“零代理”的出现,则是广告公司发动价格战的一种极端方式。

广告代理费的的不合理性


到目前为止,广告公司的报酬更多的还是通过代理费来体现。但代理费这样的报酬体系并不十分合理。

虽然广告的效果问题研究从广告行业产生之日起就存在。但在早期,对广告主而言,整个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不高,广告的效果要比今天突出很多。同时,当时强势地位的是媒介,广告公司的代理形式更多属于媒介代理而不是客户代理。社会发展的进步,整个营销环境的复杂,营销效果难度的增加,广告主也需要广告代理公司拓展业务,提供更多专业化的服务,因而广告代理公司的业务也从单纯媒介代理扩大到进行广告的策划、创意、设计和制作等内容的客户代理。这样,对广告代理制而言,广告代理公司的重心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对媒介的代理服务转移到为广告主服务这个重心。这样就形成以广告主为中心的广告活动关系链,广告主位于系统的中心位置,提供了制作广告和购买媒介时空的全套管理指导和资金支持,这些提供财源的组织支撑着整个广告业。

但是,广告代理费更多的是从媒介代理的角度去计算,这并没有随着广告代理重心的转移而改变。广告公司对广告主的客户代理关系,并没有经济利益方面的约束,广告代理费并没有与广告效果挂钩。更为严重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没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双方是无法保证信息的公开与透明的。这样的一种交易行为,两者之间无法建立双赢的合作模式(除了道义上的责任),因为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和具有针对性的奖励惩罚机制,而且广告公司有可能在自身利益驱动下为广告主购买昂贵而没有针对性的媒介或其他利己的广告活动。换言之,广告公司与广告主之间没有共同利益体,也就谈不上同舟共济。广告公司通过信息不对称而做出有损于广告主的行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正如吴敬琏所说:“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信息强势方面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损害信息劣势方面的利益而获益”。

因此,广告代理费这种报酬方式不利于广告代理制的健康发展。

广告代理费现状


由于彼此之间长期的竞争,广告行业已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暴利水平转入新世纪以来的极端薄利境地,甚至“零代理”、“负代理”的情况也开始出现。这些状况似乎反映广告业的服务劳动,在多数广告主心目中既缺乏附加价值也缺乏核心价值,所以广告主不愿意或只愿意支付少得可怜的服务费用。

在“市场机制决定论”的理论下,企业利润受市场竞争的调节,那么,广告代理佣金也完全可以是零或负数,这样,收取代理费的公司面对了一个尖锐的提问:“人家零代理能够生存,你为什么不能?”代理费高低的问题首先是广告公司价值大小的问题。如果广告代理公司都纷纷变成“零代理”或“负代理”了,那么是否意味着广告代理公司的服务可以无偿取得,广告代理公司提供的全面客户服务已经毫无附加价值呢?也就是说,4A广告代理公司所鼓吹的“综合服务”就应该倒进商业垃圾堆、《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代理制”也该走向历史的终结?

同中国复杂的广告结构和环境一样,广告业的话语环境也显得混乱和肆意,“零代理”不过是部分媒介代理公司或广告公司的媒介代理部门以广招徕的噱头而已。但勿需质疑的是,这种话语环境对广告公司的生存带来了巨大挑战,也可以说是致命的压力。

中国的广告公司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由媒体设立并代表该媒体进行广告时段或版面销售的媒体销售公司,这类公司也有的延伸到包括创意制作的综合性服务公司;二是由企业广告主设立并代表企业进行广告时段或版面购买的媒体购买公司,当然这类公司也有的延伸到包括媒体销售与创意制作等营业项目,而与第一类交叉(有的是一套人马两块招牌);第三就是比较本位的“广告代理公司”,又分成代表广告主进行全套广告服务的综合性广告代理公司和代表媒体业者销售版面或时段的媒体承包销售公司。中国广告市场的不规范状况就是这种一、二类广告代理公司的特殊结构造成的。

真正的广告代理公司因此必须被第一类剥削,被第二类压榨,中国广告代理业者没有足够利润来引进专业设备、购买专业数据、培养专业人才,最为广告业者诟病的所谓“零代理”与“负代理”的现象也必须由此状况负责。

理论上,所谓广告公司的代理佣金15%基本上可以拆分成三块:客户服务5%、创意制作5%、媒介策划与购买5%。如果广告主的媒介投放量够大,通常可以不必支付广告代理公司任何服务费用,广告公司透过媒介购买业务,直接向媒介业者提取购买总量的15%佣金,作为自己为客户全面服务的报酬。(如果广告主的媒介购买量太小或自己进行购买,那么他便必须支付广告公司“服务费”,根据双方主、客观条件谈判,采取“月费”或“年费”制结算,具体数额,看客户大体服务内容多寡、广告公司品牌是否过硬等等因素。)

品牌过硬的一些4A合资广告公司,在收取广告代理服务费时,很少有能够超过10%的,一般都在8%以内,本土综合性广告代理公司一般能够拿到3%-5%就算不错,“零代理”服务一下子打得中国广告市场一片混乱。具体分析15%的代理佣金中,应该有5%是给予媒介策划与购买,这其中媒介策划费2.5%、媒介购买费2.5%。媒介购买量小的客户可能足额支付5%的媒介服务费,但一般500万以上购买量的客户,愿意给个3%就算不错,更多的是给1%-2%。这样的费用如果只是纯粹媒介购买,还算差强人意。但是涉及媒体监测数据购买、分析、媒介策划、竞争态势分析等劳力密集、知识密集的媒介服务专业,这个代理费的比例,实在太刻薄。

广告主不尊重广告代理公司的专业服务、不给予足够的专业服务费用,这才是导致中国广告界丧失竞争力甚至面对生存危机的主要原因。但广告公司“暴利”现象的确是存在的,但不是一般的综合性广告代理公司,也不是存在于专业的媒介购买公司,而是存在于某些打着广告代理公司招牌的媒介销售代理公司。

某些媒体,不论是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等,或者自身的广告部成立“独立的”广告公司,一套人马两块招牌,或者授权某些特权特惠关系户独家承揽某些频道或栏目广告业务,他们才是坐拥暴利、毫无附加价值的剥削者,对于中国广告专业制与代理制的最大伤害也是他们。而他们背后就是各媒体业者。

所以说,终结中国广告代理制的始作俑者就是中国的媒体业者。他们对于代理制不了解、不尊重,他们一方面炮制专属的媒介销售代理公司,刮取媒介代理暴利,另方面各媒体广告部有企图跳过一般的广告代理公司,直接面对客户,给予广告主最低的折扣,夹杀真正的广告代理公司,最后绞杀中国的广告代理制。

由此,零代理的问题并源于自市场竞争规律,而是中国媒体营销体制严重扭曲的结果。如果现实是广告代理公司受损,有人能从中得益的话,那么将来这种无规则的游戏结果将是广告主、媒体的长期利益受损。

中华网首席执行官刘国基博士将媒介导致的这种三方利益受损的格局称之为“报应”,在他看来,这些“报应”已经出现:某些媒体业者被广告主勒索的折扣已经出现刊例价的0.8折;某些媒体业者已经被逼提供一般广告代理公司才需要提供的服务,例如:媒体策划、媒体购后分析、品牌媒体投放竞争报告等等;某些媒体业者被所谓的媒体购买专业公司或其关系企业勒索支付所谓的咨询费和培训费、包装费等等以便交换更大量的媒体投放;(这是媒介购买代理公司公然违反广告主的利益,昧着专业与良心去“照顾”那些被勒索的媒体业者。)某些广告主原先可以透过比较合理的15%佣金取得广告代理公司的各项专业服务,现在必须分项支付服务费,例如:对专业的营销公司支付市场调研服务费、对广告代理公司支付客户服务费和创意制作费、对媒体购买专业公司支付媒介咨询费、媒体策划费,甚至对媒体监测和广告监测的数据供应商支付数据提供费。这些全部加总可能已经超过原来的15%好几倍。

事实上,广告主对于零代理、负代理的认识开始逐渐趋于理性,他们认识到,健全的广告代理制可以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促进广告公司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随着广告主广告理念的不断成熟,企业对零代理、负代理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中广协组织的“广告业生态调查”显示,认为零代理或负代理不利于广告主的广告经营活动的企业占被访企业的37.5%,对零代理、负代理持肯定态度的有26.5%,表示中立的企业占36.0%。

对广告主来说,一方面,零代理带来的恶性竞争、血拼价格必然导致广告代理公司服务质量的下降,从而降低了广告宣传效果。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广告主的负担,原先可以通过支付15%的代理费获得各项专业服务的广告主,不得不分项支付服务费,例如:对专业的营销公司支付市场调研服务费、对广告代理公司支付客户服务费和创意制作费、对媒体购买专业公司支付媒介咨询费、媒体策划费,甚至对媒体监测和广告监测的数据供应商支付数据提供费。而这些费用的总和可能已经超过原来的15%的好几倍。

市场对零代理或负代理的认识也开始深入,近年来广告主的科学投放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重视广告投放的性价比。折扣成为非常重要的但并非唯一的参考标准,因为最低的折扣未必能带来很好的效果。越来越多的广告主认识到,零代理或负代理会留下很多后遗症,广告公司的一味求量、恶性竞争最终将损害广告主的利益。

但零代理的出现和风行,无疑为广告代理公司的发展增加了现实难题。在广告业的利润分配中,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才能同赢。如果无视广告业发展秩序,一味去搞不公平竞争,那么,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告业。所以,中国广告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是真正完善广告代理制,让广告主、广告代理公司、媒体、媒体监测业者各自发展自己的专业,并且组织各自的利益团体,相互对话,有效监督,这才是广告业有序发展的必然之路。

相关分词: 广告 代理费 代理 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