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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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证券业协会




协会简介


广西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 2002年10月11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自律性组织,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址设在广西南宁市金湖北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21楼2103室 。

协会目前共有会员单位 75家,其中,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广西辖区内设立的证券营业部38家、证券服务部26家,期货公司营业部3家,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8家。

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守法、自律、团结、公益”的原则,履行“自律、服务、传导”职能,引导辖区证券行业加强自律管理,促进行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维护业内公平竞争秩序;充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全心全意服务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广西证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西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GUANGXI缩写SAGX。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广西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监会南宁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南宁特派办)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区民政厅(以下简称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广西南宁市桃源路67号石油大厦14楼1404号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证券监管部门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南宁特派办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会员及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收集、整理证券信息,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会员的业务培训;

(七)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南宁特派办的要求,组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八)开展证券业务的国际、国内考察和交流;

(九)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协会会员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广西辖区内设立的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公司营业部,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会员在协会的职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在广西境内登记注册;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在广西境内从事证券业务;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四条第一、五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宁特派办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南宁特派办委派,非会员理事总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通过重大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

(九)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非会员理事不超过常务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一届会长由南宁特派办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证券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证券行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爱协会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会长办公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并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五)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会员较集中反映的专题以及南宁特派办的要求,提请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协调会、座谈会;

(六)组织完成中国证证券业协会和南宁特派办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

(七)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设监事若干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宁特派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南宁特派办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宁特派办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2年10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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