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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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林业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自治区林业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全区湿地保护、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五)加强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全区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指导、监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区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全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区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七)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区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定相关的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八)参与拟订自治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自治区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监督管理自治区级国有林业资产;指导全区林业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编制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九)承担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区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管理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指导全区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全区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指导、协调山区综合开发和森林生态旅游;指导全区花卉产业发展;拟订全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监督实施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参与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管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人才、外事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森林防扑火工作,承担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区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指导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区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林业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接待和信访工作;协调应急、维稳工作;指导全区生态文明、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协助组织林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林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林业政策调查研究;承办有关林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级的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听证及法律咨询相关工作;组织有关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牵头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参与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管理监督自治区级林业资金;指导全区林业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林业财务会计工作;监管自治区级林业国有资产、林业基金和林业行政事业收费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全区生态公益林的区划、调整;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监测和效益评价等工作。

(五)营林处(石漠化综合治理办公室)。

承担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退耕还林、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区国有林场(苗圃)、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管理与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林业外资造林项目的实施;组织、指导、监督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全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的相关工作。

(六)林政资源管理处(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

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拟定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监督、审核全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全区林地林权管理,承办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指导全区乡镇林业站和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区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并监督执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有关法规、政策、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协调和处理省际、设区市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区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指导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及监测工作;负责拟订及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收容救护、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运输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承担全区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全区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核、报批有关工作;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按照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八)产业处。

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和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许可证相关工作;负责全区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指导全区花卉产业、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林产品认证工作;指导自治区直属林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监管全区林业行业、厅直属林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九)林业改革发展处。

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组织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意见;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全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并监督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林权交易、流转、保护工作;指导林业投融资改革;指导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林业推进新农村建设;承担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科学技术与对外合作处。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推广和科技普及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木材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

(十一)国土绿化处(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协调、督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办与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办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二)森林防火处(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森林防火、灭火工作;拟订森林防火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协调全区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防火法规、政策;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协调、组织、指挥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组织调查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组织、指导全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省际边界森林防火联防,协调边境森林防火联防工作;承办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规定管理自治区森林公安局。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