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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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




协会简介


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英文名称:Guangzhou Park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PA),成立于2004年11月9日,是由广州地区从事停车场经营以及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企业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机构,是经广州市民政局核准的社会团体法人,本会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是继上海、重庆之后,建立的全国第三家停车场行业协会。

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是全行业、全市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在城市汽车经济飞速发展,市场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政府职能转变日益加快的今天,她的成立,对加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的沟通,推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全行业的管理、技术和经营水平,推动停车场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内设机构


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设置了停车场经营服务专业委员会、停车场智能化专业委员会、停车场规划与交通技术委员会、停车场行业培训工作委员会等四个专业委员会和专家库,协会常设机构是秘书处。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200个,理事单位65个,常务理事32名,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4名,副会长16名,监事长1名,监事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协会还在各区、县级市交通管理总站建立了联络处,配置了联络员。

发展历程


协会成立以来,先后承担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停车场开业条件审查职能;完成了停车场电子收费设备POS机的评审、选型工作;为改善城市交通景观,支持文明卫生城市创建,配合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开展了2007版停车场统一标志牌的更换;为完善停车场标志标线行业标准体系,促进市场规范,制定并实施了《广州市停车场标志标线行业规范(试行)》;为更好的宣传政策法规,答惑解疑,开通并改版了协会网站《广州停车网》,编印并免费发放了上万本《广州停车》会刊;为展现停车场建设成果,促进停车场优化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了“广州市示范停车场”的评选活动;为扩大了企业交流,树立行业品牌,协助举办了广州国际城市交通展览会及相关活动;近年来,协会一直积极倡导停车收费价格市场化,先后申请调整了路内停车收费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新标准于2008年7月1日开始执行;协会积极参政议政,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了停车难、停车价格等一系列调研,为政府决策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协调解决了小区停车,军车停车等诸多停车纠纷。

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已经于2008年底完成了换届工作,协会将继续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广大会员单位的支持下,不懈努力,为广州市停车行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其他相关


地址:广州市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六楼611室

邮编:510405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英文名称:Guangzhou Park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GPA。

第二条 本会是广州地区从事停车场经营以及相关行业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与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监督”职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发挥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为会员服务,不断提高公信力,自觉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配合业务指导部门加强停车场行业管理,促进全行业不断提高管理、技术和经营水平,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推动本地区停车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六条本会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园中路338号(邮编:5104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标准;代表行业参加政府的决策论证及有关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以及按要求开展有关调研和统计工作。

(二)受理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本会的相关职能工作,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合作联动机制,承担政府委托的课题研究任务,参与行业内的鉴定、评审、查处等工作,组织对停车场设备设施供应企业的资质评定,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工作。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督促停车场经营者守法经营。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监督和规范会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行规行约、降低质量标准、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等行为,予以警告、业内批评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罚;经教育仍不予悔改、情节严重的,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必要时在业内或社会进行公告。

(四)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创造平等发展的机会,提高会员和行业企业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和竞争力;发挥协调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的矛盾关系,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

(五)建立诚信优质服务机制,推动行业形象建设,指导、协助会员健全质量、服务等基础管理。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优质服务评比活动,促进经营新理念、新模式、新技术的交流推广,提高全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经营、服务水平。

(六)发挥协会的专业指导能力,为会员及社会提供停车场经营管理方面的业务咨询、项目策划、评估、招投标和中介等服务;推动会员间的经济合作,促进行业内外和地区之间(包括国内外、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协作;组织相关的产品推介、招商和学术研讨活动,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专业会议,接待国外来访组团,不断扩大本会的对外影响。

(七)收集、整理国内外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经营等方面的信息,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库;正确引导舆论,依法出版行业刊物,建设行业网站,宣传会员形象,按期公布协会及行业信息。

(八)组织推进行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九)按有关规定和协会宗旨从事有益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其它业务活动,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帮助、指导、解决符合本协会宗旨的有关问题;

(七)享受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其他权力。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足额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团结其他会员,促进同行间的交流、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会费9000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会费6000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会费5000元/年;

(四)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会费4000元/年;

(五)理事单位会费3000元/年;

(六)一般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

1.车位数500个及以上的企业:2000元/年;

2.车位数200个及以上的企业:1500元/年;

3.车位数100个及以上的企业:1000元/年;

4.车位数30个及以上的企业:800元/年;

5.车位数不足30个的企业:500元/年;

6.其它单位20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以及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设置监事长一人,监事若干。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检查协会经费收支状况,维护协会经费收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组织拟定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和福利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出席本会会长办公会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