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艺批评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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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艺批评家协会




协会简介


2008年7月25日,广州市文艺批评家协会在广州三寓宾馆举行成立大会。会议选举了广州市作家协会副主席、广州市文艺创作研究所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博士后梁凤莲同志为主席;广州市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广州市电视台副台长费勇同志,广州市作家协会副主席罗铭恩同志、广州地区各大媒体文艺部负责人刘亦凡、何龙、陈志红以及广州市文化局艺术处副处长易红霞等6人为副主席。理事会聘请黄伟宗为名誉主席。

现任主席团成员名单

主 席 :梁凤莲

名誉主席:黄伟宗

副主席:刘亦凡 何 龙 陈志红 易红霞 罗铭恩 费 勇

秘书长:罗铭恩(兼)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文艺批评家协会(简称广东省批协),英文译名是GUANGDONG LITERARY AND ARTISTIC CRITICS ASSOCIATION (缩写GDCA),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东省文艺批评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批评家的桥梁和纽带, 是文艺批评家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全省文艺批评家,为促进我省文艺批评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依照本章程,按自身特点开展活动,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广东省文联)的团体会员。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文联,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接受广东省文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龙口西路550号17楼。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和职责:

(一)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本会在广东省委宣传部和广东省文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党和政府交托的任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我省文艺批评界的情况。

(三)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我省文艺批评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四)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文艺批评活动。提倡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文艺批评观;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鼓励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的多样化;努力繁荣我省文艺批评创作,努力提高文艺批评作品的思想性与艺术性。

(五)举办文艺作品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文艺创作的发展与繁荣。

(六)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文艺评论以及文艺理论工作的创新与提高。

(七)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国特别是我省各艺术门类的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我省文艺的优良传统。

(八)开展社会文艺批评活动,组织会员参加文艺批评的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各种文艺活动,为提高国民文艺素质与鉴赏水平而努力做出贡献。

(九)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在我省各类文艺活动中有显著成就和突出贡献的文艺批评家,予以大力宣传和表彰。

(十)促进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批评家组织和文艺批评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十一)积极促进国际文艺理论交流,增进与各国文艺批评组织和文艺批评家的友好往来。在吸收和借鉴国外新的学术成果的同时,向国外推荐优秀的广东文艺批评家和文艺理论主张,为世界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十二)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文艺批评事业,兴办有利于我省文艺批评事业发展的服务机构,探索与发挥行业协会功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团体会员包括省内各地级市文艺批评家协会,以及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文艺批评专业团体、协会、学会、研究会及相应的组织和社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户籍在广东省内的中国公民, 在文艺批评创作、教学、编辑、翻译、对外交流、普及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文艺批评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所在省各文艺家协会、地市文联或文艺批评家组织,省直属文化管理部门、文艺单位、研究机构及高等院校的推荐;

(三)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四)会员由本会发给“广东省文艺批评家协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举办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使用文艺批评家称谓和相关待遇的权利,以及要求维护正当权益的请求;

(五)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65岁以上可免交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单位受本会委托设联络员,联系在该单位的会员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凡累计3年不交会费的会员,本会作自动退会处理。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 本会对会员以及港、澳、台和华侨文艺批评家们可聘任名誉职务和授与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广东省文艺批评家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报广东省文联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设立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不定期举行,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一条 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代表大会代表或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有工作变动,由团体会员单位另行推举替补人选,报本会主席团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广东文艺批评界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驻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团行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制订、审议、监督本会的年度工作;

(四)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五)审批新会员,确定理事的增补;

(六)批准和授予荣誉职务、名誉称号;

(七)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驻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广东省文联选派。驻会正副秘书长由广东省文联党组提名推举,本会主席团任命。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在广东省文联和本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团体会员及学术团体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内设若干工作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政府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经政府核准开展艺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和资产,用于本章程规定开展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保障日常办公开支。接受广东省文联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完整,合法。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时必须接受广东省文联和广东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依法拥有团体资产,对合法收益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广东省文联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文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4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