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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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




协会概况


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成立於1994年10月,是由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的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新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贵州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会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贵州省民政厅。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和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协调行业内部、外部关系,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竭诚为政府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积极反映工程咨询行业、会员的诉求,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事业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

业务范围


一、接受省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协助政府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方面的调查;参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等工作,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服务任务。

二、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组织和参加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掌握省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本行业的发展。

四、举办或联合举办形势报告会和相关培训活动,推动工程咨询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组织交流并推广工程咨询单位改革和发展经验,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和推介等活动。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加强工程咨询网络建设,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六、代表省工程咨询行业参加相关调查,加强与相关协会的联系及合作,调解或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涉及行业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部门和有关各方反映会员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和增进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

七、发挥行业监督功能,受理对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违规的投诉,发现违法中介活 动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八、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现有团体会员108家,其中甲级工程咨询单位18家,乙级21家,丙级60家,招标代理单位甲级1家、乙级5家,个人会员22人。

会员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领域为:公路、铁路、港航工程、地质、测量、电力(含水电、火电、送变电)、煤炭、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冶金、有色、机械、电子、建材、航天、邮电通信、水利、农业、林业、市政工程、环境保护和建筑等。服务范围为:行业、地区规划、项目策划和咨询;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项目预可研、可研报告编制与咨询评估;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咨询以及专题研究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文: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英文:GUIZHOU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简称:GPAEC。

第二条 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贵州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工程咨询业是运用多学科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智力服务的行业,是为国家制定规划、研究政策以及各类客户进行投资决策、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参谋及助手。

第四条 本协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竭诚为政府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积极反映工程咨询行业、会员的诉求,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事业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会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贵州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北路1号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省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协助政府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方面的调查;参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等工作,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服务任务。

二、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组织和参加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掌握省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本行业的发展。

四、举办或联合举办形势报告会和相关培训活动,推动工程咨询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组织交流并推广工程咨询单位改革和发展经验,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和推介等活动。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加强工程咨询网络建设,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六、代表省工程咨询行业参加相关调查,加强与相关协会的联系及合作,调解或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涉及行业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部门和有关各方反映会员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和增进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

七、发挥行业监督功能,受理对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违规的投诉,发现违法中介活 动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八、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凡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及富有咨询、管理经验的经济和技术专家、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人个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全国或本地区工程咨询及其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本协会将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劝其退会;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一、四、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协会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并确定其工作分工;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其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协会主办的各种活动;

二、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

三、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

四、工程咨询奖励基金;

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人个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