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贷记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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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贷记划拨


国际贷记划拨文献国际贷记划拨(InternationalCreditTransfers)是指由发端人的支付命令开始,以将资金交由受益人支配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业务行为。贷记划拨包括意图实施发端人的支付命令的发端人银行或任何中间银行签发的任何支付命令。贷记划拨可以以纸质工具传递,但特别适宜用电报、电传或类似的电子通讯方式传递。



简介


国际贷记划拨依照法律规定强制使用,在一国范围内自由无限流通,任何人均不得拒收法定货币。因此,在交易的时候,双方主体很自然的支付和接受货币,清结债权债务,丝毫不觉得所使用的货币存在问题,不觉得国家的中央银行作为发行主体对他们交易有任何影响。所以这种支付的法律关系就简化为仅有支付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而在使用银行存款进行支付的情况下,因为加入了存款人和银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使得付款人与收款人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了,一项支付就涉及到付款人、收款人、银行甚至更多的中间银行等几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支付当中产生的风险,就需要在双方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各国的商业银行法、存贷款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都针对此进行规范,协调各方的利益和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在支付电子化后,特别是使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后,各国对电子化支付的法律纷纷出台。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编是世界上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编最完善的一部法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向各国推荐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编所创设的全新法律概念与法律规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向俄罗斯和其他东欧国家的中央银行推荐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编的法律概念与法律规则,以建立调整电子货币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

现状


在中国,银行国际贷记划拨业务量与日俱增,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的中国国家现代化国际贷记划拨已开始试运行。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电子支付业务的广泛开展与立法的空白形成巨大的反差,也孕含着极大的风险。我们认为,应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编的成功经验,率先制订《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将已经运行中的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业务,特别是电子货币交易业务纳入法制的轨道。中国《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应包括如下内容:(1)国际贷记划拨的功能就是支付,因此该法首先应就“支付命令”的概念作出界定。“支付命令”是为划拨一定金额的电子货币的指令,它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如固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的指令等。(2)电子货币交易的各当事方基于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而形成“电子货币支付关系”,该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对独立,即肯定 “电子货币支付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的无因性,以保障交易安全。(3)因为在使用电子货币的条件下,电子货币的发行往往和电子货币的使用溶为一体,电子货币发行者始终与交易双方的支付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影响着支付的完成。在支付中的任何问题,如支付的落空、违约、欺诈、伪造以及系统本身的事故风险,都关系到支付双方和货币发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电子货币的发行者与电子货币交易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状况,就需要对交易中的权利义务进行重新分配。因此,《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应创设了“安全程序”的概念及其规则,就欺诈等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在电子货币的发行者、支付命令的发送人及接收银行间的进行分担。如果“安全程序”已在电子货币发行者、支付命令发送人与接收银行间有效成立,且该安全程序满足法定条件,那么只要接收银行已遵守该安全程序,因欺诈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支付命令的发送人承担,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电子货币的发行者与支付命令的发送人共同承担。

历史沿革


自英国政府1694年赋予了英格兰银行以发行纸币的垄断权后,纸币一般由国家中央银行垄断发行。发行货币是国家货币主权的体现,国家发行的纸币体现了国家的信用。国际贷记划拨的产生与发展不仅改变了货币的形态,改变了纸币的支付方式,而且改变了货币发行的主体。就已发行的电子货币情况看,国际贷记划拨并非体现为国家的信用。虽然绝大部分种类的电子货币是从商业银行的支付和结算业务发展而来,体现了银行的信用,但也有其他非金融机构和大企业提供和参与电子货币的经营业务,因此,从本质上看,国际贷记划拨是一种商业信用。面对日益广泛发行使用的电子货币,各国的主张不一。有的认为电子货币仍应由中央银行来行使发行电子货币的权力,以体现国家的货币主权;欧洲大陆各国,以加强监管为目的,认为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原则应限定在金融机构并作为金融监管的对象;而美国的主流观点认为,严格的监管或限制,有可能损伤民间机构的技术开发和创造精神,因此,把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规定为金融机构,尚为时过早。 国际贷记划拨既然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信用,特别是在当前处于发展、探索的过程中,中央银行仍担负着传统的纸币发行职能,电子货币必不可少对传统货币存在或多或少的依赖,不必由中央银行来垄断发行。如前述,在历史上,兑换型纸币就是由商业银行发行。而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从国际贷记划拨的产生和发展可以看出,电子货币的发行、使用、信用的提供、资金的划拨都是紧密结合在一起,只有此类相关的经营业务由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来综合开展,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才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也才能促进电子货币的应用。商业银行只是一种经营传统纸币业务的企业,对于电子货币这种全新的业务的开展,目前更多的是对技术的依赖,是与电子商务的发展捆绑在一起的,因此电子货币也不应由商业银行专营。只要其他企业能提供安全可靠的技术系统和强大的商业信用,所提供的电子货币符合货币的使用特征,就没有理由把这些企业排除在外。当然,在电子货币发展的过程中,各个主体进行竞争,逐渐由谁所主导,应靠市场的力量,而不是在当前就用强制的方式指定由谁来发行或经营以阻碍电子货币的发展。

英国学者哈耶克是极力反对国家垄断货币发行的。他认为,那种认为在某一特定的疆域之内必须保有一种统一的货币或一种统一的法定货币的观点毫无道理。政府垄断货币发行只会有助于政府在市场上与公民争夺资源。从根本上讲,货币之所以必须得到保护,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付来自国家的威胁而不是使其免受除了政府本身以外的任何威胁。货币输出者或另一种货币的提供者以及诸如此类的人,事实上是最好的监督者,因为如果他们可以自由地进行其交易活动,那么他们就能够迫使政府提供可靠且诚信的货币。如果废除政府对货币的垄断导致了人们普遍使用诸种彼此竞争的货币,那么这本身就是对政府垄断货币做法的一种改进。如果说哈耶克只是在为打破政府垄断货币发行进行理论论证,那么国际贷记划拨的产生与发展将会把打破政府垄断货币发行变为现实,在一定程度上向商业银行发行兑换型纸币的回归。这将是对中国货币法产生巨大挑战。因此,中国立法如何应对国际贷记划拨的挑战,是亟需研究的重大课题。

法律


《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UNCITRALModelLawonInternationalCreditTransfers)是1992年5月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5届会议通过的有关各种形式的资金贷记划拨的示范法。该示范法适用于处理因发端人向银行发出将一笔指定金额交由受益人支配的命令而开始的各项业务。它涉及诸如命令发送人和接收银行的义务、接收银行支付时间以及在划拨迟延或发生其他误差的情况下银行对发送人或对发端人的赔偿责任。该示范法有关电子资金贷记划拨的规定,有助于减少各国相关电子支付法令的差异,并为各国立法提供依据。 示范法共三章1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当事人的义务;第三章贷记划拨未能完成或发生差错或迟延的后果。该示范法规定:国际贷记划拨是指由发端人的支付命令开始,以将资金交由受益人支配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业务行为。贷记划拨包括意图实施发端人的支付命令的发端人银行或任何中间银行签发的任何支付命令。以此种命令的支付生效为目的签发的支付命令视为另一贷记划拨的部分。该示范法同时规定:支付命令指发送人以任何形式向接受银行发出的,将固定的或可确定的货币金额交由受益人支配的无条件指令。贷记划拨可以以纸质工具传递,但特别适宜用电报、电传或类似的电子通讯方式传递。大多数电子划拨系统也的确采用贷记划拨方式,不论是家庭银行、销售点终端、联储电划系统(Fedwire)、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都采用贷记划拨方式。

示范法规定,当受益人银行接受了支付命令以后,划拨已经完成,受益人银行对受益人负有支付的债务,而发端人对于受益人的基础债务已得到清偿。因此,受益人银行接受支付指令以后,由受益人银行引起的迟延或遗失的风险由受益人承担。当贷记划拨完成时,受益人银行在其接受的支付命令的范围内对受益人负有债务。如果贷记划拨的目的是为清偿发端人对受益人的债务,且该债务可通过向发端人指定的账户进行贷记划拨来清偿,那么当受益人银行接受支付命令时,该债务得到清偿,且清偿的程度同于通过以现金支付同样金额来清偿的程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2年5月15日通过《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示范法》处理的业务起初由发端人向银行下达指令,将特定金额资金划归受益人支配,涉及指令发送人和接收银行的义务、接收银行的付款时间以及划拨推迟或出现差错时银行对发送人或发端人的赔偿责任限制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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