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规范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国际私法规范




国际私法由哪些规范组成,即是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在此问题上,各国国际私法学者历来有着不同的认识。

众观各国学者的主张,可以说国际私法的范围或者说国际私法的规范应该由四部分规范组成:

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这类规范是指赋予或者限制外国人特定的民事权利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赋予了外国合营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与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的权利。这类规范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如双边贸易协定中,缔约双方相互赋予对方的公司以及贸易组织以最惠国待遇。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产生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在国际交往中,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事主体资格,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国际民事交往才能得以进行,由此才可能产生适用外国法的问题。

二、冲突规范冲突规范


是指规定确定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这一规定并没有指明结婚有什么条件和要求,而只是指出,婚姻的条件和要求应当由婚姻缔结地法律来确定。因此,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是国际私法所特有的规范。它一直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这类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这类规范是为了克服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式的局限性而产生的,它的出现晚于冲突规范,至今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算起)。尽管如此,这类规范与冲突规范在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可以相互补充。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以及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这类规范的数量会逐渐增多,其所起的作用也将日趋重要。

四、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这类规范是指一国法院或一国涉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所专用的程序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主要包括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规范等;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主要涉及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仲裁员和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仲裁费用、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方面的内容。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两种规范都不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它调整的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以及本国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的关系,所以不是国际私法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又是保护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所不可缺少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和案件的处理,一般总是通过这两种程序进行。

上述有关国际私法规范的论述还涉及到国内外国际私法学者争论十分激烈的论题,即国际私法范围问题。对这个问题国际上共有以下几种观点。

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冲突法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同义语,其范围包括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以及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

德国、日本、奥地利、北欧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只是研究法律冲突问题,即把国际私法的范围局限于冲突规范;

前苏联和东欧的一些国家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诸如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信贷结算、著作权与发明权等),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以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上述不同的主张表明,各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规范构虽有分歧,但仍存在两点共识:

第一,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核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

第二,在以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基本构成规范的前提下,应将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有关规范也纳入国际私法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