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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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环保模范城市”是遵循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取得成效的典型,是我国城市21世纪初期发展的方向和奋斗目标,是我国环境保护的最高荣誉。



定义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原国家环保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出的,在已具备全国卫生城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保投资达到一定标准的基础上才能有条件创建。

提出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是国家环保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而提出的。它涵盖了社会、经济、环境、城建、卫生、园林等方面的内容;涉及面广、起点高、难度大,在已具备全国卫生城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保投资达到一定标准基础上才能有条件创建。

考核指标内容


考核指标

包括社会经济、环境质量、环境建设、环境管理四个方面;

标志

其主要标志是: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发展,生态良性循环,资源合理利用,环境质量良好,城市优美洁净,生活舒适便捷,居民健康长寿。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名单


截至2011年,国家环保模范城(区)名单 :

2011年:徐州市、临沂市、聊城市、银川市、东莞市、上海市青浦区

2010年: 临沂市、宜昌市、临安市、淮安市、佛山市

2007年:广州市、寿光市、泰州市、义乌市

2006年:天津市、马鞍山市、廊坊市、上海市浦东新区、重庆市北碚区、南通市、湖州市、肇庆市、泉州市、宜兴市、即墨市、平度市

2005年:日照市、成都市、富阳市、宝鸡市、桂林市、胶南市、莱西市、蓬莱市、潍坊市

2004年:绵阳市、无锡市、金坛市、溧阳市、福州市、镇江市、常州市、沈阳市、克拉玛依市、库尔勒市、江门市、重庆市渝北区

2003年:吴江市、南京市、东营市

2002年:惠州市、招远市、绍兴市、乳山市、海门市、长春市、扬州市、胶州市

2001年:杭州市、宁波市、常熟市、太仓市

2000年:青岛市、江阴市、大庆市、文登市

1999年:海口市、汕头市、苏州市、天津市大港区、上海市闵行区

1998年:昆山市、烟台市、莱州市、荣成市、中山市

1997年:张家港市、深圳市、大连市、珠海市、厦门市、威海市

对我国城市环保的贡献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对我国城市环保贡献表现在哪儿?

我们可以来看这样一组数据: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水环境功能区(城区)水质达标率比全国城市的平均水平高4.96个百分点;空气质量优良率比全国城市平均水平高30.99个百分点;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比全国城市的平均水平高出3.58个百分点;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分别比全国城市的平均水平高出3.14和20.58个百分点;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则分别高出28.92和25.77个百分点;2008年,全国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平均值为78%,高出全国城市平均值16.83个百分点。

我国申请情况


目前,全国已有122个城市和10个直辖市城区政府向环境保护部递交了创建申请,还有大量城市和城区正在积极开展前期工作。湖北、四川、浙江、河北、山西、河南、江苏等省份也正在积极开展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工作。

称号有效期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有效期为5年,不搞终身制。目前,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管理制度是3年一复查,对出现严重问题的城市进行约谈或给予黄牌警告,促使城市整改解决问题。今后,我国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工作将适当控制数量,保证创建质量,强化监督管理,严格退出机制。一旦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或出现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或者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的,将被立即取消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其申报资格也将被暂停两年。

创建方法


一是紧密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这一中心,全力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改善城乡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二是建立高效的创模工作机制和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环保投融资机制;三是将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环境保护的中心工作;四是建立起持续改进环境质量的长效机制,通过创模解决一些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并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富有地方特色的创模道路;五是着力提高环保地位、环保能力、环保水平、环保意识和环保形象。

发展情况


烟台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情况

1997年8-12月,市政府开始部署,对照国家环境保护模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进行分析、调研、学习、准备,确定1998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1998年市委、市政府提出要全力以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将其列入1998年度烟台市委工作要点,烟台市市委、市政府26件大事之一。

1998年4月8日,烟台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成立,市长杨金镜任组长,副市长迟焕然任副组长,环保、建委等29个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为创建领导小组成员。

1998年4月21日,烟台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由市政府下发,文件提出创城的指导思想、创建目标、主要任务10大类、43项任务和工作措施。

1998年4月24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创城动员大会,全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市直机关科以上干部和有关企业参加会议。杨金镜市长做创城动员报告,会上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定了创城责任书。

1998年6月,市政府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分管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从有关部门抽调骨干人员集中办公,设立了业务技术、监督检查和文秘宣传3个小组,创城工作全面启动。

1998年8月29-30日,由山东省政协常委、原省环保局局长庄庆臣为组长的山东省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预验收组,对烟台市创城工作围绕的任务、指标,进行了严格的检查和指导。考核组意见,报省环保局推荐烟台市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1998年9月23日—24日,由国家环保总局乔致奇司长为组长的国家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调研考察组对烟台进行了调研考察。调研组认为国家考核27项创建指标,烟台原则上已经基本达到了,具备了申请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条件。对美中不足的地方,提出了改正意见。同意报总局考核验收。

1988年10月,市政府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基础上,组成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一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二组、市场管理组、食品卫生组、重点项目组(基础设施建设)、交通整治和清理拾荒组、污染源达标组、烟尘控制和噪声控制组、技术资料组、宣传发动组共10个小组,每个小组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对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深入工作,重点落实完成市政府提出的43项任务,迎接国家总局考核验收。

1998年11月3-6日,由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为组长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对烟台市创建工作进行了考核验收。考核组认为烟台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成效显著,各项考核指标基本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标准,一致同意推荐烟台市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并报国家环保总局进行审定。

1998年12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文件(环发[1998]400号),决定授予烟台市、莱州市等五个城市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1998年12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在烟台市政府礼堂举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命名仪式,中共中央委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宋瑞祥向烟台市授牌,向市委书记任海深、市长杨金镜颁发“领导奖”,向副市长迟焕然、环保局长姜书福颁发“组织奖”。烟台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同日举行,市政府授予市建委、环保局等41个单位“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先进集体”,10名同志记二等功,31名记三等功,89名由市人事局、环保局给予嘉奖奖励。

1999年12月,由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为组长的“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和双达标验收复核”验收组对对烟台市(含莱州市)的“双达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核查,同时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调整后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复核。检查认为,烟台市市区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城市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照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达到国家调整提高后的指标要求。烟台市、莱州市提前一年实现国家提出的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城市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照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

2001年11月28日至30日,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张力威任组长的招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对招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进行了考核验收。考核组同意山东省环境保护局的推荐意见,认定招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各项指标达到考核要求,一致同意通过考核验收,并将考核意见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定。

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知》(环发[2001]208号)对招远市拟命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并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2001年1月4日-14日。

2002年2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关于授予招远市、惠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环发[2002]27号),决定授予招远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2002年12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在招远市召开了招远市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荣誉称号授牌仪式暨招远市创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国家环保总局王玉庆副局长、山东省政府孙守璞秘书长、省环保局张波副局长、烟台市政府周齐代市长、王国群副市长等参加了授牌大会。新华社、光明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网、中国环境网、大众日报社、山东电视台的记者对会议情况进行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