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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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


国家部委文件。1997年1月1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教基19971号】,是为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提出的原则意见。《意见》共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提高认识,继续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纠正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二是坚持方向,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指导思想;三是依法治教,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四是加强管理,保证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是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997年1月14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 教基[1997]1号印发)

近年来,各地依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促进了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同时也出现一些亟需引导规范的问题。为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提出如下若干原则意见。

一、提高认识,继续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纠正不规范的办学行为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担着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教育任务。这一国情要求改变过去过多由政府包揽的办学体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体制。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和纠正改革过程中某些不规范办学行为,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具有活力的办学机制,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积极性,增加投人,推进“两基”(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落实“两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繁荣发展。

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既不能把义务教育推向市场,也不能把义务教育的责任完全推给社会或乡、村两级。盛地(市)、县政府应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的投入,切实落实“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要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的权益,提高待遇,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同时加强培养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引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近期要大力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在经费投入、师资配备、干部充实、招生办法改革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加强指导,使其尽快改变面貌。

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基础教育办学格局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由政府统筹规划。无论哪种办学形式的学校,只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章,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基础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地要提高认识,依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纲要》及其实施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试点的基础上,有计划、有序地逐步推进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的改革,切实纠正在改革中出现的不规范办学行为。

二、坚持方向,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指导思想

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所有公办中小学都义不容辞地承担着普及义务教育,实施基础教育的责任。凡适龄儿童、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应充分予以保障。

1、中小学办学,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宗旨,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2、坚持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就近入学”及“平等受教育”的原则。不得人为地加大校际间在办学条件、生源上的差距。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择校生”,对此应尽量做到一步到位,对一步到位实在有困难的也必须尽快限期到位。社会上有择校需求的,各地应向民办学校引导。

3、办学体制改革应有利于深化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积极性,增加投入;有利于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4、办学体制改革要符合我国国情,要考虑到目前人民群众的经济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

三、依法治教,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

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下大力气,采取有力措施,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使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和不招“择校生”及变相“择校生”的原则能够全面贯彻落实。当前要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规范工作。

1、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1996]18号)精神,对于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人初中实现一步到位实在有困难的一些大中城市,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地(市)政府严格审批,只允许少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完中初中部,下同)在近期内招收“择校生”。这些学校仍为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收入为国家所有。需明确:(1)要确定尽快限期到位的期限,并逐年缩小招收“择校生”规模;(2)“择校生”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3)择校费等收入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使用,重点用于基础薄弱学校建设;(4)经批准暂招“择校生”的学校经费仍由教育行政部门划拨。

凡批准少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近期招收“择校生”的地方,其他公办学校不准再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择校生”。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地办好一批民办中小学,以满足社会择校的需求。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经批准招收“择校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名册及招生办法等,及时报国家教委备案。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以增加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

2、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教改试(实)验班外,一般不设试(实)验班。

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均不得举办“校中的民办校”或“校内的民办班”。已办的应立即予以清理,今后一律停办这类校中校(班),严禁搞“一校两制”。

教育行政部门对少数具备独立办学条件的“校中校(班)”,要严格依照社会力量办学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限期使其与原公办学校彻底分离,独立办学,具有独立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核算。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跨省市招生、办分校,已办的应撤回或彻底分离,并要与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办学条件较好、声誉较高学校的校长和教师,主要精力应放在学校自身教育教学改革上,有条件的可通过挂钩协作或合并、联合办学、校长和教师的对口支援或定期轮换等多种形式,主动帮助附近基础薄弱学校改变面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5、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举办民办中小学,以及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与境外机构和个人、港澳台同胞合作办学,应依有关规定进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述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各地政府要落实对办学企业单位返还一定比例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国家对民办学校继续采劝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鼓励在广大农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城镇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举办民办中小学校,以补充国家办学之不足;同时,在大中城市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教育的需求,也应鼓励举办多种形式的民办中小学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坚持国家教育方针,收费合理,但在办学中遇到困难的民办学校,可在政策上,经费、师资配备等方面予以支持。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由教育、物价部门评估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按办学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和以任何借口变相集资。无论哪种形式的民办学校都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允许举办“贵族”学校。

四、加强管理,保证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办学体制改革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较广的复杂工作,各地一定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遵守有关规章和纪律,坚持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坚持“积极稳妥,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建立审批程序和评估机制,保证改革和办学的正确方向。

1、各地在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中,可依实际情况实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社区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等多种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办学形式,必须保证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2、各地要依本文的精神,认真清理义务教育阶段某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在清理过程中,以及今后在规划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工作中,必须以保障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当地政府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为前提,必须贯彻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3、适量的民办中小学是对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补充。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对举办民办中小学校既要鼓励又要严格审批。一方面可在土地使用、校舍基建等方面给予一些优惠政策;一方面要审查必要的办学条件,特别要审查办学首批投入是否有保障,经常性经费是否有固定来源,能否到位、落实。举办民办小学由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初中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中(含完中)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凡在全省或跨省招生的民办中小学均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民办中小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校长任职资格,由校董会任命,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

5、建立较为完备的监督、评估机制和财务审计。对办学有突出成绩并取得经验的学校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律办学的及以营利为目的,或办学效果很差,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重新进行审查,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查处。

6、民办学校应在规定地区内招生,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招生广告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发布。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从实际出发,贯彻本《意见》,并向社会及人民群众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请把执行中的经验、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