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级舞美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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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舞美设计师




简介


国家一级舞美设计师,是指掌握舞美设计和专业知识基本技能,须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并在舞美设计过程中起主要骨干作用。

评定标准


艺术专业一级舞美设计师须具有较深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生活积累,掌握国内外舞美设计的发展动态;有很深的艺术造诣精湛的舞美设计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独立完成高质量的舞美设计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并产生广泛深入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国家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舞台美术设计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学历条件


学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舞美设计师资格后,受聘二级舞美设计师职务5年以上。

(二) 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二级舞美设计师资格后,受聘二级舞美设计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二级舞美设计师资格后,受聘二级舞美设计师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外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资历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 努力深入生活,有很高的舞美设计技巧和很深的艺术造诣,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二) 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舞美设计任务,在联合舞美设计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目5台以上,或大型文艺晚会10台以上的舞美设计,其中5台以上绘制的舞美设计效果图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以条件之一:

(一)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二)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一等奖2台。

(三) 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2台或二等奖3台。

(四) 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一等奖3台。

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独立撰写著作1部。

(二) 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