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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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


国农改办[2009]年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有关精神,继续做好2009年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现将2008年全国农村“普九”化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做好下一步化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8年全国农村“普九”化债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有效扩大了农村社会需求

全国启动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化债工作起步较快,社会反响良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第一批14个试点省份已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工作,全部转入了偿还阶段,累计偿还债务326亿元,占这些省份应偿还债务总额的66.2%,其中宁夏和内蒙古2个省份已在2008年率先完成化债任务,江苏、黑龙江、四川、贵州等省份的偿债比例也达到了90%以上。各非试点省份认真开展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积极筹措偿债资金。截至2008年底,北京、天津、辽宁、浙江、山东、河南、广西、海南、云南、西藏、新疆等11个省份完成了农村“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工作;天津、山西、浙江、河南、广西、海南、云南、西藏、新疆等9个省份已基本明确了省级财政的筹资规模。中央直属垦区、林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积极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工作。2008年全国农村“普九”化债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积累了丰富经验,为顺利完成中央提出的化债任务打下了良好基础。

同时,农村“普九”化债对扩大内需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据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内蒙古等14个省份、73个县(市、区)、373个债权人的抽样调查,截至2008年12月底, 373个债权人先后从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领取偿债资金8115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14省份373个债权人偿债资金使用经济效果抽样调查表(略)

从表中可以看出,农村各类债权人把得到的化债款主要用于了消费和投资。其中,农村工程承建商和其他债权人领取的偿债款主要用于了投资;教师和学生家长领取的偿债款主要用于了家庭消费。可见,农村“普九”化债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政治效果,促进了农村和谐稳定,还有效地扩大了农村社会需求,对促进经济发展、加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改善农民衣食住行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继续努力,切实做好2009年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

虽然到目前全国农村“普九”化债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完成全国的化债任务仍相当繁重。2009年,要贯彻中央扩内需、保增长的经济工作方针,加快推进农村“普九”化债工作。各试点省份要继续努力,尽快完成化债任务;各非试点省份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2010年底前基本化解全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任务要求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化债政策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扎实做好清理核实,积极筹措偿债资金,研究制定化债实施方案,为全面推开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做好准备。

(一)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及有关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化债工作,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分工,完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做好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实现“三个确保”: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得到及时全面化解,确保不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抓紧清理核实工作,切实锁定实际债务。各地要按照中央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与农村“普九”债务一并纳入清理化解范围。已基本完成债务清理核实的省份,要严把审核确认关,将债务锁定到债权人,建立债务台账和数据库,尽快使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加强对化债工作的科学监控和实时掌握;尚未完成债务清理核实的省份,要根据国务院化债政策要求,按照县级自查、市级审核汇总、省级审计确认的工作步骤,抓紧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工作。

(三)努力筹措偿债资金,规范偿债资金管理。为确保化债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根据债务规模和偿债计划,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落实各级财政偿债资金来源,确保所筹措的偿债资金与审计锁定的债务余额一致,并做好今年的预算安排。省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统筹全省偿债工作的作用,省本级财政应多承担一些,市级财政也要安排一部分,尽可能减少县级财政承担的筹资任务。各级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要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实行偿债销号制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四)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为落实化债责任,健全约束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化债责任书。县级政府要负总责,切实将偿债资金偿还到债权人,确保化债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地要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的同时,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