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通行权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过境通行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海峡沿岸国和过境者的权利和义务,即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而其在行使过境通行时,应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并遵守沿岸国所制定的有关的法律和规章,不得对沿岸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或中止过境通行,不得对过境船舶有所歧视,并应将其所知的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妥为公布。



过境通行权


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各国船舶和飞机享有的,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与飞越的权利。行使过境通行权不能对海峡沿岸国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应遵守有关的国际规章、制度和惯例。海峡沿岸国有权制定有关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过境通行


依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外国船舶或飞机自由地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使该海峡是完全处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由公海的一个海域或一个专属经济区到公海的另一个海域或另一个专属经济区的航行。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大陆和该国的一个岛屿所形成,而在该岛屿向海峡方面有一条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同样便利的航路可用,则不得在该海峡作此种航行。

船舶和飞机在行使过境通行权时,必须:

(1)必须继续不停地、迅速地驶经或飞越海峡;

(2)避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施加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包含的国际法原则;

(3)避免作以通常方式进行不间断地和迅速地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因不可抗力,因遇难或为拯救遇难时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过境通行制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两个新海区,也为这两类海区规定了一种新的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即任何外国船舶和飞机均可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的海道上通过,不受阻碍,但通过中的船舶和飞机应遵守海峡沿岸国和群岛国为此而设立的法律法规。

过境通行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海峡沿岸国和过境者的权利和义务,即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而其在行使过境通行时,应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并遵守沿岸国所制定的有关的法律和规章,不得对沿岸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或中止过境通行,不得对过境船舶有所歧视,并应将其所知的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妥为公布。?

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有不少相同之处,但两者又有许多差异,主要区别在于:

过境者有所不同。过境通行适用于所有船舶和飞机,包括潜艇水下潜行通过和军用船舶飞机的通过。而无害通过则主要适用于非军用船舶,军用船舶通过要受到限制,即使在沿岸国同意的情况下外国潜艇通过也须上浮水面并展示国旗,无害通过不适用于外国航空器。

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沿岸国对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的海峡拥有较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更广泛的管辖权,公约对外国船舶在无害通过时所规定的义务,要更严格、具体。相反,船旗国对过境通行是介于无害通过与航行自由之间的航行制度,它既保持了沿岸国的主权和管辖权,又使过境船舶和飞机享有更多的权利和自由。

过境通行权的例外


(1)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虽为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但该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3)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相关分词: 过境 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