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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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


为更好地保护海口市森林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海口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该《预案》经2010 年9 月7 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0月10日由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海府办〔2010〕330号印发。《预案》分总则、灾害等级和处置责任、应急机构、应急措施、宣传报道、经费和物资、附则7章2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府办〔2010〕3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已经2010 年9 月7 日十四届市政府第6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日

海口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护全市森林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森林病虫害是指病、虫、鼠、杂草等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木材、竹材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森林植物的危害(以下称森林病虫害),分为一般性森林病虫害、危险性森林病虫害和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病虫害的防范和除治。

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二章 灾害等级和处置责任


第四条 根据《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和《主要森林病虫鼠害发生面积统计规定》,我市的森林病虫灾害等级划分为特大灾害、重大灾害、一般性灾害。

(一)特大灾害:发生森林病虫中重度危害,面积在2000公顷以上;确认为危险性森林病虫或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疫情面积500公顷以上的为特大灾害。

(二)重大灾害:发生森林病虫中重度危害,面积在500—2000公顷;发生确认危险性森林病虫或确认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疫情面积200公顷以上的为重大灾害。

(三)一般性灾害:未达到重大灾害标准的为一般性灾害。

第五条 危险性森林病虫和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由市林业局采样、送检,报省林业局审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疫区。

第六条 一般性和重大森林病虫害的监测、认定和灾情预报发布,由市林业局负责。特大灾害报省林业局,并经省林业局报国家林业局认定并发布。

第七条 发生重、特大森林病虫害,市级以上政府启动森林病虫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同时,启动相应区、镇、单位应急预案。

第八条 发生一般性森林病虫灾害,由区、镇、单位启动森林病虫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由市林业局所属机构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防治的协调、组织实施。

第三章 应急机构


第九条 成立海口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由市分管林业工作副市长任指挥长,成员由市公安、民政、财政、林业、农业、卫生、交通、通讯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重、特大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应急决策指挥。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林业局局长

市交通港航局局长

成员:由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园林局、市民防局、市交警支队、海口广播电视台、海口晚报社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主任:市林业局局长(兼)

副主任:市林业局分管森防工作副局长

副主任: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

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方案的制定,实施防治的协调、组织和技术指导,防治效果调查、认定、收集、通报、上报灾情和防治报告及信息。

(二)市交通港航局、市交警支队分别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行动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车辆顺利通行。

(三)市民政局、财政局分别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行动的经费筹集、灾民生活、综合协调。

(四)市通讯部门在各种线路安装时,对木质光、电缆盘及包装材料来源及时通报区林业和园林局,并将废弃材料交当地林业和园林部门处理。

(五)海口广播电视台、海口晚报社等负责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宣传工作,发动全民参与预防和防治。

第十条 应急指挥部下设技术组、防治组、物资保障组,其职责是:

技术组:由市森林病虫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方案,防治效果调查、认定、实施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收集上报防治信息。

防治组:由市林业、市农业局、市交通港航局、各区林业部门等部门组成。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防治单位开展防治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汇报防治情况。

物资保障组:由发改、民政、财政、林业、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各项防治设备、药品和器具的统一调配。

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各小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协调和督促区、镇政府和各防治单位按技术方案进行防治,防止病虫害蔓延和传播。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发生重、特大森林病虫害灾害后,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病虫防治检疫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灾害进行科学调查和会商,制定应急防治方案,采取生物、化学、物理和人工防治等有效技术手段进行防治,防止蔓延。

实行化学防治的,施药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实施大面积飞机喷洒农药的,事前要认真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第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灾害的乡镇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国有森林单位、自然保护区要立即组建森林病虫防治队伍,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拟定的防治方案,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指导下分期分区域实行防治。

第十三条 跨行政区域发生重、特大森林病虫害,实行统防统治。涉及市辖区内,按市制定的方案组织实施;跨区的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按防治方案各区分头实施。

第十四条 凡在辖区内发生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时,由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查清情况,报告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

省人民政府划定为疫区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含包装材料),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和收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来自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疫情发生区的上述物品的相关情况及对松类木质光缆盘、电缆盘、包装材料来源及时通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并将废弃材料交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对疫情和疫区,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要加强检疫检查,防止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同时按照应急指挥部制定的防治方案,采取统防统治,实施生物、化学和物理方法防治。

第十五条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对森林病、虫防治成效进行综合分析,出具监测报告。认定成效不明显,还可能继续造成严重危害的,要制定进一步防治措施,继续进行下阶段防治;认定已不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报应急指挥部同意,终止应急行动。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对疫区内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防治进行检查,认定疫情已解除,报应急指挥部同意,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认定,由省林业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疫区撤销后,终止应急行动。

第十六条 在重、特大灾害及疫情防治期间,市林业局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防治的,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书的要求,限期除治森林病虫。

第五章 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发生特大森林病虫害、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疫情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森林病虫害、重大森林病虫害,按照规定,经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认定,报请市政府同意,统一向外公布。

第二十条 其它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发布森林病、虫、杂草危害和疫情信息。

第六章 经费和物资


第二十一条 用于防治森林病虫灾害的经费,由各防治单位承担,同时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应急防治经费。

第二十二条 区、乡镇和防治单位,按要求配备防治设备,专项用于暴发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确保机器、设备、仪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重、特大森林病虫灾害所调用的物资、设备等要专项用于紧急防治,不得挪作它用,不准中间截留、调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称森林病虫的中、重度危害是指发生区内的森林害虫的平均单株虫口数或病害危害程度达到按技术规定确定的指标,导致树木死亡或严重影响树木生长的病虫危害。

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是指危害严重,防治困难的病虫灾害。包括外来的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和本地危险性有害生物。国家现公布外来有害生物有三大类:一类昆虫及螨类156种;二类病原微生物53种;三类有害植物24种,共计233种。公布的海南省本地危险性病虫有椰心叶甲、红棕象甲、刺桐姬小蜂等。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是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并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公布为检疫对象的。发生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称为疫情,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为疫区的称疫区。

一般性森林病虫害是指除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害以外的其它森林病虫害。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