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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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琼教师〔2007〕44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规范我省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特级教师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教师队伍的建设,现将《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和《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附件3)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2、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3、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相关类别的教师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学科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分省、市县、校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与使用。

第二章 选拔和认定

第四条 骨干教师的条件:

省级骨干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热爱教育事业和教师职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 教龄5年以上,年龄原则上男教师不超过50周岁、女教师不超过45周岁;

(三) 小学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中学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积极参加学科教学改革活动,做过市县级以上公开课,获市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教学能手称号者可优先推荐;

(五) 掌握并能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信息技术能力或教育技术能力达到中级以上水平;

(六) 积极开展学科教学研究,主持或参与过市县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实验与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教学论文获得市县级以上奖励或在市县级以上刊物发表;

(七)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城镇教师近五年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优先考虑;

(八) 农村中小学校(指乡镇及以下学校,下同)的教师可以在学历、职称、科研成果、信息技术水平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市县级、校级骨干教师的条件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

第五条 骨干教师的条件作为选拔、评审和认定骨干教师的依据。

第六条 骨干教师的选拔:

(一) 骨干教师的选拔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和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广泛发动、自愿报名、择优选定、逐级推荐的程序进行;

(二) 骨干教师选拔的范围主要面向在职一线教师,其中学校领导参加骨干教师选拔的,每周兼课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且所占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

(三) 省级、市县级骨干教师选拔的数量占全省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最高比例分别为1%、10%,校级骨干教师的比例由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四) 各学校、市县根据骨干教师的名额按1:1.2推荐培训对象参加相应级别的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

第七条 骨干教师的认定:

(一) 校级骨干教师由所在学校认定,将名册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按照先培训、后认定的原则,分别由本级培训机构根据骨干教师的条件,进行一年的资格培训后考察考核确认;

(三)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认定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资格审查、思想道德、理论素质、教学水平、工作业绩、骨干作用等;

(四)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认定考核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组完成;

(五)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认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下发文件公布认定名单,颁发骨干教师证书,市县级骨干教师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 未通过骨干教师考核认定的培训对象,不再保留培训对象资格。

第三章 培 训

第八条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须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资格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骨干教师的培训对象在认定之前进行为期一年的预备培训。提高培训是指对被认定为骨干教师的对象所进行的后续培训。

第九条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由相对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各级培训机构要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并经相对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每年至少必须脱产40学时参加相应级别的骨干教师培训。

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培训工作要加强管理,实施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骨干教师培训期满,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培训部门颁发结业证书,考核成绩优秀者可直接认定为下一周期本级骨干教师或优先推荐为本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省级骨干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示范作用,热爱学生,教书育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立志终身从教,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投身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者。

(二) 系统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熟悉本学科教学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发挥在本学科教学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三) 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主持、承担或参与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每年至少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1篇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

(四) 指导、培养所在学校或市县的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带徒不少于2人;每学期在学校或市县教研活动中评课不少于20课时;每年在本市县、片区做示范课不少于2课时。

(五) 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研训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种类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送教下乡、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20课时)。

第十五条 其他各级骨干教师的职责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予以明确。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六条 各级骨干教师是评选本级学科带头人的必备条件之一,省级骨干教师表现或成绩突出者可以破格推荐参加特级教师评选。

第十七条 各级骨干教师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教师职务,符合低职高聘条件的,由所在学校予以高聘;在提拔使用、评优选先中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骨干教师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骨干教师参加培训学习给予经费支持。省教育厅除省级骨干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外,对省级骨干教师个人的学习培训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骨干教师提供较好的教研教改条件(如必要的经费、资料和使用仪器设备等),优先解决生活方面的困难,为其教研科研工作减少后顾之忧。

第二十一条 各级骨干教师承担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应适当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省将设立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基金,对省级骨干教师科研课题研究给予支持。骨干教师开展教研科研和指导本市县、本校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标准由所在市县或学校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学校应大力宣传推广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鼓励并支持骨干教师著书立说,多出成果。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骨干教师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评定一次。

第二十五条 骨干教师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本级骨干教师。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筹安排,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教科研和师资培训部门要充分利用骨干教师的各种优势资源开展工作。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责任经常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本地、本校骨干教师的工作表现。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有计划地选派城镇骨干教师实现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保证每位城镇骨干教师每年到农村支教、送教或讲学不少于一次。骨干教师可主动、志愿到农村参加支教、送教或讲学活动,所在学校应该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建立骨干教师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所在学校结合本校年度考核进行,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期满考核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期满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为上一级骨干教师、本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或下一周期骨干教师培训对象;未参加或未通过期满考核者其骨干教师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培训机构分别建立本级骨干教师档案,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收集、管理、记载骨干教师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

第三十条 实行骨干教师证书制度,骨干教师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进行证书注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骨干教师应保证在任期内不调离本级范围的单位,调离本级范围单位或调出教育系统或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岗位的,其称号自行消失。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收回骨干教师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一) 在评选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不履行骨干教师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达到2次;

(四) 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五) 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精神,规范我省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立中小学省、市县两级学科带头人制度。校级是否建立由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需要确定。

第二章 选 拔

第三条 选拔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选拔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范围是:

(一)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从本级中小学骨干教师中选拔产生;

(二) 其他成绩特别优秀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市县教研员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中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每周兼本学科课程须达到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教研员所占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

第五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省级骨干教师的15%左右,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市县级骨干教师的20%左右。

第六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一)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入选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2、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及全省、本市县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和取得的成绩突出;

3、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有创新精神。

(二) 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

1、市县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

2、对任教学科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全面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并恰当运用;

3、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并在教学实践活动中有所体现;

4、有较扎实的教学基本功,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显著,并且在本市县教学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最近3年内做过市县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师培训、教研辅导等;

6、具有教研能力,能承担市县级教研课题或专项研究;

7、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三) 省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符合市县级学科带头人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

1、省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

2、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近3年内坚持在教学、教研第一线,并为当地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3、最近3年内做过省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研辅导等;

4、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和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近3年内承担学科教研或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有教科研论文、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以上会议交流、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5、在指导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或进行教育科研方面有显著成绩;

6、有较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恰当或熟练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第七条 评定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采取个人申报、考核选拔、公示和自下而上、逐级评定的办法。

第八条 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的评定程序:

(一) 申报、推荐。在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考核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做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表)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二) 考评、确认。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考评小组进行考核选拔,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审批、备案,确认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第九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的评定程序:

(一) 申报、推荐。在个人申报和学校、市县审核的基础上,确定省级学科带头人候选人选,并在所在学校、市县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将候选名单并连同省级学科带头人申报表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二) 考评、确认。由省教育厅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考评组进行考核选拔,做出综合性推荐意见,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确认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周期一般为五年,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在培训周期内每年至少必须参加40学时本级学科带头人的脱产培训。

第十一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两种形式。资格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学科带头人的候选对象在认定之前进行的培训,培训的时间为一年;提高培训是指对被认定为学科带头人的对象进行的后续培训。

第十二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工作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培训机构要认真制定本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方案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培训机构要加强学科带头人培训管理工作,制定资格培训考核和培训期满考核的办法,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培训机构颁发学科带头人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六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按照先培训后认定的原则,在完成资格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后进行认定考核和发证。

第十七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工作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由培训机构组织专家组在资格培训期满后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认定考核内容包括资格审查、思想道德、理论素质、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带头作用等项目。

第十九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公布认定名单,颁发学科带头人证书;市县教育主管部门须将本级学科带头人名册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对象,不再保留其培训资格。

第五章 职 责

第二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努力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更新业务知识,积极带头参加理论和业务进修、培训及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理论和业务素养。

(二) 将工作主要精力放在专业工作上,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勤奋工作,认真完成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 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在教育科研、教材编写、经验总结等方面做出贡献。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省级学科带头人要求每年至少2篇,市县级每年至少一篇。

(四) 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日常教学课应常年向本校教师开放,每学年在本级至少展示1-2次观摩课。

(五) 在任期内担任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通过言传身教,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每位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必须带徒5人,并至少培养和指导出2名本级青年骨干教师。

(六) 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研训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种类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送教下乡、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活动。

(七) 担负跨校兼课、兼职的责任。学科带头人有责任到有聘请需求的学校兼课、兼职,每学期跨校兼课、兼职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 学校(单位)聘请学科带头人跨校兼课、兼职,由教育主管部门联系和安排。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二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是参加省特级教师评选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科带头人提供良好的工作、教研和学术交流的条件(如必要的场地、经费、资料和使用仪器设备等);

第二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学科带头人参加培训学习、科研课题研究给予经费支持。省教育厅对省级学科带头人个人的学习培训、科研活动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承担教学示范、课题研究、教改实验以及培训、指导任务,应适当计算工作量,并给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在教科研活动或指导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确定。

第七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评定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级学科带头人。

第三十条 学科带头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管理由培训、教研机构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本级学科带头人开展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活动,有计划地安排他们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保证每位城镇学科带头人每年到农村支教、送教或讲学不少于一次。学科带头人应主动、志愿到农村参加支教、送教或讲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制度。学科带头人考核在所在单位年度考评的基础上由本级培训机构组织的专家考评组做出评定。对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者,要进行帮助和教育,促使其改正;年度考核评定累计两次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期满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为上一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或特级教师人选;未参加或未通过期满考核者其学科带头人资格自行消失。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培训机构负责制定本级学科带头人考核方案。考核内容依据所规定的学科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省、市县培训机构分别建立本级学科带头人考绩档案,负责收集、管理、存档工作,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实行学科带头人证书制度,市县级、省级学科带头人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进行证书注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学科带头人应保证在任期内不调离本级范围的单位,调离本级范围单位或调出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消失。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收回学科带头人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后果,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四)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境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

(五) 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予撤消资格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为加强对特级教师人才资源的管理和整体优化,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促进海南省教师队伍建设和素质教育的实施,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教人〔1996〕15号)精神,在前几年实施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评选

第一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

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重点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

第二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教书育人有突出贡献,在当地教育界威望较高。

(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精通业务,治学严谨,对所从事专业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动向和本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处于领先地位。

(三)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1、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的风格、特色,被评为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曾在市县以上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示范课,课堂教学效果得到好评;2、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其经验在省级专业会议上交流,得到肯定,有推广价值。

(四)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或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并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改课题,其成果得到主管部门认可。

(五)具有指导中小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工作,在培训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六)校级领导干部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领导职务以前,是所教学科优秀教师,并为所在市县同行公认;2、担任领导职务后,至今不间断兼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保持教学的高水平;3、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在市县的校级干部中有较高威望,本人任职期间所在校被评为市县级以上先进单位。

第三条 特级教师评选的组织机构

(一)评选工作由省教育厅领导,设立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负责特级教师评选日常工作。

各市县、各单位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特级教师候选人的组织推荐、资格审查、综合考察、公示申报等工作。

(二)成立省中学(含中职)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和省小学(含幼儿园)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考评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考核小组,负责本专业学科(或相近学科)特级教师评选考核工作。

第四条 特级教师评选的原则和程序

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群众民主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实行“三公开”,即评选名额公开,评选标准条件公开,评选程序公开,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严格考核,坚持标准,确保评选质量。

特级教师评选程序为:基层提名推荐,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查、考察、申报,省里统一评审、审定、报批。具体步骤是:

(一)推荐。在学校(单位)组织教师酝酿提名基础上,推荐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全面了解被推荐人选的情况,写出考核综合材料。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行政会议根据评选条件、分配名额和综合考察情况确定推荐人选,填写《海南省特级教师呈报表》和《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基本情况表》,报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

各专业学科学会、协会推荐、同行专家举荐或自荐的人选,报送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审查确定后,再委托有关市县、单位对其进行综合考察,组织有关材料报送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

(二)初审。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照评选条件,统筹平衡各类型、层次学校及专业学科的申报人数,确定下一步考核对象名单。

(三)考核评审。经初审后列为考核对象者,由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和专业学科考核小组根据《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考核方案》的规定,对考核对象进行考评。

(四)审定、公示、报批。考评工作结束后,由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召集评审委员会各专业学科考核小组组长对考评结果进行汇总,协调平衡,讨论确定初选人选名单。

省教育厅党组及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根据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提交的考评情况及初选人选名单,讨论审定特级教师人选,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特级教师作为师德表率、育人模范、教学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面向全体学生,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二)系统地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的理论和技能,掌握本学科教育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成为本地区学科教学和教育科研的带头人,努力成为教育家。

(三)牢固地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为广大教师作出榜样。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公开教学任务,除日常教学课常年向校内外教师开放外,每年要在市县或市县以上范围讲授2次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并形成制度。

(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每年主持、承担或参与一项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并将研究成果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著书立说,每年至少撰写两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的刊物上发表或在同级学术会议上交流。建立个人博客,展示本人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发挥特级教师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五)精心做好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通过言传身教,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在每一培训周期内,要带5名以上学徒,培养出2名以上在本地区内有影响的青年骨干教师,指导所联系的学校探索总结出一至二项在本省有推广价值的校本培训经验。

(六)积极参加省特级教师巡回讲师团的培训活动,主动承担培养民族贫困地区与薄弱学校青年教师任务,为提高民族贫困地区与薄弱学校教育教学的整体水平作贡献。

第三章 待 遇

第六条 经评选确认或认定的特级教师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下月起,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离休、病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二)设特级教师项目工作津贴。特级教师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围绕所选研究课题独立研修,写出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论文,对我省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大指导作用的,可获得特级教师项目工作津贴。

(三)市县应采取多种形式为特级教师创造信息交流和学术活动的条件。省设立特级教师专项基金,用于特级教师的业务进修、学术研究和参观考察,用于特级教师巡回讲师团等培训活动。

(四)省建立特级教师学术假制度。承担重大课题研究、经验总结、学术写作、教材编写等任务的在职特级教师,其所在单位可视情况安排一年内10至20天的学术假。

(五)关心特级教师的生活与健康,每年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级别安排一次体检,经费开支由市县统筹解决。

(六)对退休以后的特级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要继续关心爱护他们。对于生活上有困难的,应主动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特级教师的使用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特级教师创造必要条件,科学合理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在教学任务的安排上,要为特级教师留出充裕的时间,以便进行教改实验和教学研究;对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应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跟班教学。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提供方便,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特级教师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和进修等。省教育厅定期组织特级教师参加学习、考察、交流和暑期休养等活动,帮助他们不断更新知识、拓宽思路,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为他们开展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对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各地应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以提高当地的办学水平,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四)特级教师原则上不应兼任过多的行政职务和社会职务,以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荐特级教师到各级人大或政协兼任职务,也可推荐他们担任有关学术、社会团体的名誉职务,以提高特级教师的社会地位。但要尽量减少他们担任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职务或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

(五)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返聘继续从事教材编写、教育教学研究、培养青年教师及教师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特级教师的管理

(一)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特级教师的管理。

1、省成立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特级教师代表组成。

工作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开展工作,提出有利于特级教师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建议,定期开展教育教学专题研讨、信息交流等学术活动,为特级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充分发挥群体优势创造条件。

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具体组织特级教师参加学习培训、考察、学术研究、交流等活动,并负责特级教师的考核和评估。

2、各市县成立特级教师工作站,负责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参加学校对特级教师的考核。

3、学校负责特级教师的日常管理、使用、培养、提高、考核等工作。

4、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随时掌握全省每位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实绩和动态。

(二)建立特级教师考核评价制度。

1、省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建立特级教师考核档案,根据特级教师的职责、条件和工作情况,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每二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评价。

2、市县特级教师工作站和学校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年终考核,对特级教师进行学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档案,作为奖惩和使用的依据。同时送市县及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不能履行特级教师职责者,即为评估不合格,责其限期改进。

(三)建立特级教师工作网站。

建立海南省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工作网站,设立特级教师交流平台,开设特级教师论坛,加强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与特级教师、特级教师与特级教师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做好特级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特级教师座谈会,并加强与特级教师的联系,从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特级教师能安心工作,为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五章 罚 则

第九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至省教育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撤消其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境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

(五)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予撤消称号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