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建筑业协会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汉中市建筑业协会




协会简介


汉中市建筑业协会是经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同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由本市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织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一个以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非盈利性组织。

汉中市建筑业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15家,来自十一个区县、分布在建设、水利、交通、装饰、监理等不同行业。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世纪道德风尚,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联合建筑行业各方力量,坚持“双向服务”,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建体制,充分发挥侨梁和纽带作用,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服务。

协会章程


汉中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汉中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汉中市建筑业协会是陕西省汉中市建筑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经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同意,汉中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以维护会员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联合建筑行业各方力量,坚持“双向服务”,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体制,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服务。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登记管理、指导机关: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登记管理部门为汉中市民政局,指导机关为陕西省建筑业联合会。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暂定为汉中市汉台区太白路120号。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在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 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就行业规划、企业改革、建筑业发展等问题,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策进言献策;

(二) 采取多种形式,为建筑企、事业单位培训人才,做好建筑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资质(资格、岗位)证书的复检等工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 组织开展本市优质工程(天汉杯奖)、优秀企业、优秀人才评选活动,并向省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企业、优秀人才和“长安杯”、建筑示范、结构示范工程等;

(四)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 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 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七) 组织会员单位参观学习,交流市内外、省内外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

(八) 开展有利于建筑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咨询、服务活动;

(九) 承担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以下企事业单位组成:

(一) 工商注册地在汉中市的各类土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材料和建筑制品生产企业,以及与建筑业有关的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经济团体。

(二) 外省及港澳进入汉中市承担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线敷设、设备安装施工企业,并在境内常设有办事机构, 在汉中市登记注册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协会,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 颁发会员证。

原陕西省建筑业联合会汉中联络组会员单位是本协会自然会员,履行重新登记,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有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交纳会费或不能参加协会团体活动,应及时向协会报告。会员连续二年既不交纳会员费,也不参加协会活动,又不向协会报告的,经理事会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或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政府有关部门取消经营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分支机构。会员代表、理事和常务理事均应从会员中产生。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常务理事任期五年。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聘请名誉会长一至二人。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 在行业内或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六十八周岁,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四) 检查和督促本协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县、区联络小组)的工作;

(五) 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带领副秘书长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县、区联络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各部门和其他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教育培训部、工程服务部、法律咨询服务部。秘书处在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捐赠;

3 、申请政府资助;

4、服务性业务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员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实行财务、钱物分管,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或离职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九条 经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本协会既有资产和善后事宜。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