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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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高本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规范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案卷评查范围包括以下几种由本局受理并办结的案卷:

(一)行政许可案卷;

(二)非行政许可案卷;

(三)行政复议案卷;

(四)其他应纳入评查的案卷。

第三条 本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业务处室、法规处和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领导小组,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局法规(公平贸易)处,具体负责本局行政执法案卷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本局业务处室自查为主,局机关组织评查和上级部门抽查为辅。案卷评查采取调取案卷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体程序和案卷规范相结合原则;

(二)纠正违法与预防违法相结合原则;

(三)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相结合原则;

(四)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适格性;

(二)案件的管辖权;

(三)案件执法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五)程序的合法性;

(六)文书制作的规范性;

(七)案卷的管理与归档情况;

(八)其他需要纳入评查的情况。

第七条 行政许可案卷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基本评查外,还应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一)申请与受理:1、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2、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3、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1、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核实、核查;2、行政许可利害关系的告知;3、行政许可的决定;4、行政许可证书的颁发。

(三)许可期限:1、行政许可决定做出的期限;2、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3、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

(四)听证:1、特别事项行政许可的听证;2、涉他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3、听证的实施情况。

(五)变更与延续:1、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2、行政许可延续的决定。

(六)卷宗档案:1、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2、卷内目录填写规范;3、卷内材料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4、卷内材料有页码编号;5、装订整齐;6、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应予复印。

第八条 本局各执法业务处室应于每季度上旬对上一季度办结的案件进行自查自评;每半年度应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并制作案卷自查综合报告,报本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本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的年中或年末对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的案卷进行集中抽样评查;也可以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评查活动,但应至少提前5天通知相关处室。

本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予通报,并将评查情况纳入年终局机关对各处室的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按照或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并结合本制度对评查内容的要求进行评分,确定评查结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按照下列程序展开:

(一)听取被评查业务处室自评自查情况的汇报;

(二)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议;

(三)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综合评议情况报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评查结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不合格案卷:

(一)不属于本局管辖的事项;

(二)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违反本局办事承诺时限的;

(六)评查成绩在90分以下的。

第十三条 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前应就有关问题再次征求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相关业务处室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并报经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报送案卷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四)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案卷评查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