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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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4号)的精神,结合本次局机关依法行政事项的清理情况,特修订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责,用责任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所属工作部门、基层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按照法定的权限和规范化的程序,严格管理、考评和监督。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实施依据,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依法行政的相关规定,从对外经贸系统的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明确对外经贸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和责任,建立行政执法岗位的责任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考评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逐步把对外经贸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二、基本目标

依法指导和管理全市外贸进出口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负责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市机电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及其进出口的招标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以及其他贸易壁垒的应对及相关工作。认真组织各类外贸企业参加对外经贸展销会、交易会、洽谈会。推进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规定的权限,积极争取和核发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及时审核各种报送材料。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出口企业工商年检。发展服务贸易,大力促进软件产品出口和服务外包。认真检查和督促企业按时完成省市下达的对外经贸目标任务。

依法指导和负责全市利用外资审批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利用外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报批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工作。编制和申报利用外商项目立项前许可证、配额、出国考察、外国政府贷款计划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评估、进口设备以及检查督促项目实施等工作。检查、监督利用外资合同的执行情况,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组织开展利用外资的培训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杭州市经济发展。

依法指导和管理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认真指导和检查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对外经援、多边和双边援助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加强境外企业管理。进一步完善境外企业定期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对国内主办单位的检查登记工作。积极做好“三来一补”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引导企业广泛地开展跨国经营,加快杭州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

第二章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范围

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是市政府依法指导和管理全市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组成部门。本实施方案的范围为局机关内设机构。

二、要求

1、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搞好本系统内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执法依据的宣传和培训,清理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

2、汇集现行涉及对外经贸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理顺全市各级对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执法关系,分解确定执法责任。

3、建立健全对外经贸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依据、法定职责、执法管理目标,制定和实施相关保障制度。

4、采取舆论引导、行政例会、培训班、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外经贸法制宣传活动,争取全社会对外经贸行政执法的支持。

5、在全系统掀起学法、普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热潮,提高对外经贸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加强行风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对本局行政执法事项的清理结果,目前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事项共有10项:

一、行政许可(1项)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审批和变更

二、非行政许可事项(共8项)

(一)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二)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初审;

(四)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五)企业设立境外企业(机构)申报;

(六)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

(七)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

(八)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

(一)行政复议。

第四章 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基本要求

以对外经贸法律规范为依据,明确职能处室、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对外经贸法律规范全面、正确、及时、有效地实施,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对外经贸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执法标准

(一)依据合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程序合法。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作出决定。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有合法理由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三)合理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实施行政执法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方式。

(四)高效便民。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执法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内设机构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职责

(一)对外贸易处岗位责任

1、主要职责

(1)负责执行国家关于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货物贸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措施;

(3)负责管理全市货物贸易、加工贸易等工作;

(4)审核并申报重点管理商品的企业经营资格;

(5)组织参加对外贸易洽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

(6)负责对台小额贸易、经贸往来样展品和捐赠物品的管理;

(7)开展各类外经贸进出口的政策咨询,参与组织外贸业务培训工作;

(8)配合做好外贸进出口统计工作;

(9)联系市进出口商会工作;

(10)推广电子商务等国际贸易新方式;

(11)监测全市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

(12)指导、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2、执法具体要求和目标

(1)积极参与全市对外贸易有关法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工作,并提供可行的决策咨询;

(2)做好企业外贸经营权的备案登记工作,扩大外贸出口主体队伍;

(3)加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4)完善杭州市进出口企业管理系统,搭建电子信息管理平台。

(二)高新产业贸易处岗位责任

1、主要职责

(1)负责执行国家关于高新技术(机电)产品进出口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高新技术(机电)产品进出口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措施;

(3)负责管理全市高新技术(机电)产品进出口业务;

(4)组织实施“科技兴贸”和“以质取胜”战略,促进科贸结合、技贸结合和工贸结合;

(5)协调管理外经贸科技发展与技术进步,指导全市出口创新基地、出口创新平台建设和出口创新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市外经贸企业创出口品牌工作;

(6)指导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高新技术引进和高新产业改造;

(7)指导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技术改造;

(8)协调、管理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

(9)组织选定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项目;

(10)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审核、申报工作;协调、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招标和配额;

2、执法具体要求和目标

(1)积极参与全市对外贸易有关法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工作,并提供可行的决策咨询;

(2)做好企业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工作,规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秩序。

(三)外商投资促进处(开发区处)岗位责任

1、主要职责

(1)负责执行国家关于利用外资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参与拟定全市利用外资的政策,制订实施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3)负责利用外资年度计划分解、督查和考核工作;

(4)负责利用外资审批管理工作,审批、报批利用外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发放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5)负责外商投资项目的跟踪、协调和促进;

(6)归口管理、组织指导对外招商工作、招商网络和招商队伍建设;

(7)编制招商计划并组织实施;

(8)负责收集和编制招商资料,做好利用外资的政策咨询

(9)综合协调全市各类开发区工作,指导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和业务培训;

(10)负责开发区的动态管理、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开发区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11)联系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工作。

2、执法具体要求和目标

(1)积极参与外商投资制度建设,不断改善外商投资环境;

(2)依法审批,做好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工作;

(3)认真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4)做好在谈外商投资项目的促进和协调工作,及时组织召开项目协调推进会议,依法解决项目存在问题;

(5)定期举办审批业务集中培训班,提高外资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外资企业服务处岗位责任

1、主要职责

(1)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服务和“以外引外”工作,参与拟订外资政策,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情况并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

(2)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管理;

(3)审批或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或撤销;

(4)审核、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5)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有关事项;组织、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

(6)指导、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贸易展销会、洽谈会等;

(7)汇总审核上报本市外商投资企业配额许可证商品进出口年度计划;

(8)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考核、评选工作,参与组织有关业务培训;

(9)配合做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10)联系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

(11)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

2、执法具体要求和目标

(1)参与和协助外商投资制度建设,改善投资环境;

(2)依法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行政许可变更申请,做到依法行政;

(3)依法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争议、投诉,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4)加强行政监督,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

(5)开展行政确认,依法做好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的相关工作;

(6)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配套服务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企业联合年检。

(五)对外经济合作处岗位责任

1、主要职责

(1)负责执行国家关于对外经济合作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拟定执行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和外经工作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解释,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对外经济合作鼓励政策及措施;

(3)负责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全市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外援助和接受国际援助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发展;

(4)初审转报企业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5)审核、审批境外投资项目和机构及企业变更;

(6)审核上报国际多、双边援助并协调实施;

(7)审核转报我市外经企业对外援助项目资格;

(8)参与组织我市外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9)配合做好对外经济合作的信息综合和统计分析工作;

(10)联系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协会工作。

2、执法具体要求和目标

(1)积极参与建立和完善有关外经工作法律、法规、政策的工作;

(2)依法做好中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管理和服务工作;

(3)加强劳务输出管理,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4)开展对有关外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六)法规处(公平贸易处)

1、主要职责

(1)拟定或组织相关处室草拟我市外经贸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2)负责本局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起草和处理工作;

(3)指导、管理全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制定、实施全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

(4)组织、协调全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及相关工作;

(5)指导、协调有关中介机构的公平贸易工作;

(6)组织对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工作;

(7)负责拟制局系统依普工作的五年规划和年度依普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8)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外经贸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工作;

(9)组织所属人员参加相关的法律培训、执法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

(10)研究、分析国际、国内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开展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研究通报和咨询工作;

(11)监督检查全市外经贸行政执法工作;

(12)指导全市外经贸企业涉外经济纠纷的处理工作;

(13)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和报送备案工作;

(14)负责对外经贸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中的协调工作;

(15)组织听证会,组织调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指导下级外经贸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

(16)参与组织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17)承办涉及本局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18)承办本局行政执法赔偿工作。

2、执法具体要求和目标

(1)积极参与地方立法,不断完善市对外经贸工作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

(2)开展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检查,保障外经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纠正执法偏差;

(3)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按照规定参与行政诉讼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外经贸部门执法权威。

二、工作流程或行政执法流程(见附件五)

三、执法责任

(一)责任部门:对外贸易处、高新产业贸易处、外商投资促进处(开发区处)、外资企业服务处、对外经济合作处、法规处(公平贸易处)。

(二)责任岗位(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管;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设立境外企业(机构)申报;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行政复议。

(三)执法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事项。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1、执法实践中难于认定的疑难案件;

2、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3、错误的处理决定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处理:

1、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的;

2、对造成的错案或执法过错故意隐瞒不报的;

3、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追究的;

4、一年内发生错案或执法过错2次以上的;

5、因错案或执法过错引起集体申诉、上访以及其他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六章 内部评议考核


一、评议考核的要求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推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制定评议考核办法。评议考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评议考核的程序

每年十月各处室先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和有关材料凭据书面报局考核小组。十一月由局考核小组进行集中考核评议,如被局考评小组发现问题按规定计分标准扣分,如被上级法制部门抽查发现问题,当年所扣分数计入下一年度局目标责任制考核扣分。

三、评议考核结果的应用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评议工作每年年底进行。考核评议与工作目标责任制、政务公开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情况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批评。行政执法考核分数计入当年局目标考核总分。

具体考核办法详见《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第七章 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或认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认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认定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或者包庇、纵容的;

12、没有法定依据或不按法定程序违法调查或监督检查的;

13、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事项的。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

1、属于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过错,对过错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2、属于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过错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根据权限给予或者建议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暂停执法活动,收回行政执法证;离岗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发给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3、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过错,或者12个月内二次办理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过错案件,分别视情给予或者建议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收回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

4、属于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而造成的过错,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重大已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对过错责任人分别视情给予或者建议予以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的处分。

三、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1、由监察室对需要追究内部责任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追究内部责任的意见,报请局领导审批。

2、决定追究责任的,监察室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3、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处理决定。

第八章 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是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市”方针的重要形式;是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外经贸系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行政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廉政、树立执法权威的实际步骤。要按市政府要求,提高对实施行政责任制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把对外经贸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是一项全面加强外经贸法制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加强领导,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配备精干力量,组织工作班子,负责具体事务,加强指导、协调、检查、反馈等各项工作,精心组织实施。

三、落实责任。明确执法依据、法定职责、年度执法目标

和考评办法。把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奖惩挂钩,年底一起运转考评。

四、明确重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行

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和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理和依法兴业。要紧紧围绕对外经贸工作重点开展执法。借建立对外经贸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契机,提高对外经贸管理水平。

五、协调配合。各对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业务处(科)室,在完成本职业务的同时,加强协作和配合,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