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委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杭州市教委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币已普及高中段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杭州市教委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下同)。

第二条 普通高级中学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校

应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属普通高级中学。县 (市)、区属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举办的普通高级中学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级中学每班学额为50人,其中含每班外地转学名额2人。

第五条 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级中学就读,一般须报名参加全市统一的高中招生考试,由招生学校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部分学校经市教委批准,可以免试提前录取。

第六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级中学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七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的一个月内,应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招生手续者,报经市教委核准,取消其学籍。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学校须及时向市教委报告。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成绩和评语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进行操行考核,每学年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操行考核的内容为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行为规范以及在学习和实践活动中的表现。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对学生的学业进行考核,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考核每学期只举行一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三条 学校应对学生休育科学业进行考核。体育科学业考核按原国家教委 《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十五条 每学年学校依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和考核成绩进行学科总评。学科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评定。

第十六条 无故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的学业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补考。

第十七条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单科免修或提前参加普通高中证书会考。

第四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和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自中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或语文、数学、外语、体育(除批准免修者外)四科中的两科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二十一条 连续留级两次,仍达不到升级要求的学生可视为不适合在原校学习,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学校批准,可办理转学或退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准予休学。患传染病的学生,学校视病情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毕业学年内学生休学,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市教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和家长的要求,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除毕业班外,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第六章 转 学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者,中考成绩达到转入学校同届学生最低录取分数线,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问意,可以转学,由转入学校向市教委申报学籍号。

第二十六条 外地普通高中学生,要求转入本市普通高中者,凭本人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证明,原校的转学证书(经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籍档案(含当地省高中会考办公室确认的会考成绩证明),向市教委申请,由市教委根据学校学额和学生的居住地点安排入学。

外地重点高中学生,要求转入本市重点高中者,凭本人本市市 区常住户口和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证明其就读中学系省级重 点高中)、原校的转学证书、学籍档案(含当地省高中会考办公室确认的会考成绩证明),向市教委申请,经同意后介绍到一所重点高中参加一次插班考试,成绩达到标准,由该校在一周内报市教委核准后方可转入。经插班考试不能被重点高中接受者,由市教委安排到适当的普通高中就读。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中考成绩达到转入学校同届学生最低录取分数线,需转入普通高中学习者,可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委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可以根据学生情况,安排相同或下一年级就读。

第二十八条 毕业班的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一般不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能转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达到毕业标准,操行评定、体育科学业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者 (批准体育课免修者除外),准予毕业,发给杭 州市教委验印的毕业证书。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未达到毕业标准 或毕业学年的操行评定或体育科学业成绩为不合格者,由学校发给结 业证书。

第三十条 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可多次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补考。达到毕业标准者,向原校 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学年的操行评定为不合格而未能毕业的学生,一年后,经 工作单位或街道考核,证明其操行合格者,向原校提出申请,经学校 核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三十一条 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瘟病,及 其他严重疾病,意外伤残等,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学生家长 因特殊情况提出退学申请者,学校可准予退学。学校应及时将退学学 生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就学一年以上,未完成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含社会实践)而退学者,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参加市教委组织的,面向社会的高中文化科目的会考并达到一

定要求者,发给普通高中同等学历证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并记入学生档案。对各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对学生的处分,由学校校长公布。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和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并不在《浙江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处分”栏中反映。

第三十六条 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 进行特殊教育。其中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进行托管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进行工读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进行托管教育,由其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单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由原校出具转学证明,转入托管班学习,并报市教委备案。

学生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由家长、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送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具意见,工读学校同意,报市教委批准。

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 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 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应允许其复学和升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境外学生要求就读本市普通高中,由市教委按有关规定安排适当学校入学。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市教委以前关于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如有与本 《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 《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在市教委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在实施本《管理办法》中有异议,可以向市教委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市教委中教处是市教委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此《管理办法》由杭州市教育局于2000年1月12日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