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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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


杭州市上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

(1988年7月20日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举行主任会议时,可视需要吸收常务委员会委员、各办事机构人员、代表和“一府两院”有关人员列席。

四、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要是:

1、讨论安排常委会机关每个时期的工作;

2、决定召开区人大常委会,确定会议的时间,提出会议建议议程,安排会前准备工作,讨论提请会议审议、决定的报告和有关报告的决定、决议(草案),议定列席人员名单;

3、决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成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受理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5、讨论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6、讨论“一府两院”提出的人事任免事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提出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立和人事任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7、决定组织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代表进行调查或视察的内容、单位、方法和参加人员名单;

8、听取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9、学习有关法律、法令、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研究贯彻意见;

10、根据党和国家每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确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11、讨论检查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决定、决议贯彻执行情况和代表议案和意见、建议及重要来信来访案件的办理情况;

12、讨论提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检查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的执行情况;

13、听取和审查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协调和安排办事机构的工作;

14、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依法必须立即逮捕,来不及召开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可由主任会议批准,然后报常委会会议追认;

15、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五、主任会议坚持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举行主任会议时,由办公室作好记录,会后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七、主任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承办或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