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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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试行办法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试行办法

(2009年7月29日上城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使公民更好地了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区公民、户籍不在本辖区但在本辖区居住或工作满一年的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二十五日前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通过新闻媒体或人大网站,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建议议程及公民旁听有关事项。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全体会议。每次会议旁听公民一般不超过二十人。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根据会议议题和需要,确定实行公民旁听和参加旁听的人数,每次会议旁听公民一般不超过五人。

第五条 旁听会议采取组织推荐和公民自主申请两种形式。组织推荐旁听会议的公民,由区人大常委会委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街道社区按分配的名额推荐。被推荐的人员应具有一定代表性,并能认真参加旁听。自主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可以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公告,申请旁听。

第六条 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街道社区推荐旁听会议的公民凭推荐单位介绍信,自主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持本人身份证(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同时持本人暂住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五日前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登记,经批准领取会议旁听证。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符合旁听资格并确定参加会议旁听的公民发给旁听证,并做好公民旁听的组织服务工作,为旁听公民提供会议有关材料和其它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时无发言权和表决权。会议期间,如有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或办公室反映。

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后,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旁听公民座谈会,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以及两院负责人到会听取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后,如对会议审议事项有意见、建议的,会后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九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主动报告出席情况,准时参加旁听,并在指定席位就座,服从会议安排,违者取消旁听资格。

第十条 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