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记者协会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河北省建设记者协会




协会简介


河北省建设记者协会是1996年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社会团体,社团登记证号:冀民社证字第0168号。机构设在省建设厅院内。协会由从事建设系统宣传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及报刊记者、编辑、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参加,为专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河北省建设厅为其业务主管部门,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为政府、为企业、为行业服务的方针,组织建设行业宣传报道人员及时把握建设领域的发展动态、配合各业积极探索改革新路,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介的舆论、宣传、监督职能,增进建设各行业之间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业务往来,真实反映建设领域各条战线的心声,使协会真正成为建设记者的精神家园。

业务范围


一、开展建设系统宣传、理论研究,组织行业报刊,定期开展评比活动,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加强各编辑部之间的横向联系;

二、宣传河北建设事业的成就。与《中国建设报》、《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等新闻单位及河北省记者协会加强工作联系,开展学术交流;

三、组织会员单位在省内外进行业务交流、学习考察等,开展相关业务咨询活动;

四、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各项任务。

联系方式


地 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37号(省建设厅院内) 邮编:050051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中文:河北省建设记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The Engineering Journalists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缩写EJAH )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社会团体。有从事建设系统宣传工作的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及报刊记者、编辑、总编自愿参加,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本行业舆论、宣传活动,沟通信息,真实反映情况,为促进河北省建设系统的新闻宣传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在业务上受河北省建设厅指导,河北省民政厅为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建设系统的记者、政务信息员、通讯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二)宣传河北建设事业,扩大宣传面。加强与《中国建设报》、《城乡建设》、《建筑》、《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等新闻单位联系,开展学术交流;

(三)加强对会刊的管理。对协会会刊定期开展评选活动,加强各编辑部之间的横向联系,并定期组织优秀期刊评选工作;

(四)加强与河北省记者协会的联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讨论、交流、考察、调研和培训等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应到会会员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三)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性质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有理事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建设厅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定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活力知识,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声建设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障、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代会)通过的15日内,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