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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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我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第三条 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适用本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不得超越职权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增设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事项。

第五条 本厅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管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处室)组织起草,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处室(单位)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提交相关处室会签?→提交纪检监察室进行廉洁性评估?→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初审?→主管厅领导审定?→报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登记编号?→厅主要领导签发?→厅办公室登记编号?→印发并通过省教育厅网站公布?→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厅办公室存档。

第六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制度。规范性文件稿件形成后,起草处室应当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第七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社会风险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教育政策调整或者其他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起草处室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处室职责的,起草处室应当送有关处室会签。

第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起草处室应当提交厅纪检监察室进行廉洁性评估。

第十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初审制度。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有关处室会签、廉洁性评估后,起草处室应提交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初审。政策法规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编号制度。规范性文件经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初审后,起草处室应当拟定规范性文件送审函及起草说明,连同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并经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登记编号,起草处室(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审公函和厅政策法规处初审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和纸质文本;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及有关参考资料;

(四)省政府法制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论证会以及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廉洁性评估等情况。

第十四条 起草处室收到省政府法制办的审查意见后,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反馈省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编号。

第十五条 本厅规范性文件由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六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布、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经厅主要负责人签发后,起草处室应当通过省教育厅网站予以公布,并于公布后15日内将纸质、电子文本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审查、决定和发布。

第十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统一使用《河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发文卡》,单独编号:冀教规[20××]××号。

第十九条 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处室、直属单位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7日印发的《河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办法》(冀教办发[200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