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河北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是为了加强对河北省特岗教师的管理,增强特岗教师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充分发挥特岗教师在农村学校教书育人的积极作用,推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于2010年3月9日发布并施行。



冀教师〔2010〕1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

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北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九日

河北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岗教师是指由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三年的教师。

第二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 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

第四条 特岗教师在服务期间实行省、市、县、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省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负责全省特岗教师宏观管理工作,制定政策和办法,指导设岗县及其所在市对特岗教师的管理工作,建立河北省特岗教师数据库,对招聘的特岗教师进行跟踪评估,监督、协调特岗教师相关保障政策的落实。

市级教育、财政、人事、编制部门协助省级相关部门对特岗教师进行宏观管理,指导设岗县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特岗教师进行管理,建立辖区内特岗教师数据库,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特岗教师的解聘、辞聘工作。

县级教育、财政、人事、编制部门按照《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聘用协议书》规定条款加强对县域内特岗教师的日常管理,负责安排特岗教师服务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特岗教师相关政策保障,指导设岗学校对特岗教师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建立特岗教师考核档案,审核设岗学校每学年度对特岗教师确定的年度考核等次,负责县域内特岗教师的解聘、辞聘工作。

设岗学校负责本校特岗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根据学校岗位设置需要和特岗教师的专业特长为本校特岗教师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对特岗教师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负责为特岗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及生活条件。

第五条 服务期间,特岗教师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下同)检查证明,经服务学校报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工资及津补贴,并根据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治疗痊愈的,凭医院证明,经服务学校同意报设岗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工作,服务时间不再延长。在三个月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凭医院证明,应解除服务协议,终止服务工作,停发工资及相关福利。解除服务协议由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向所在市教育局报告,市教育局向省教育厅报告备案。

第六条特岗教师在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申请流动,若确因工作需要,经服务学校同意,设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毕业生就业或有关规定办理调配手续。

第七条特岗教师的考核分学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考核内容为特岗教师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八条特岗教师的考核办法参照设岗学校教职工考核办法执行。学校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将考核登记表存入特岗教师的档案,同时将县域内特岗教师的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特岗教师经考核不合格者,县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单方中止协议,实行解聘。凡特岗教师的解聘,由服务学校据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依据,书面报告县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报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备案。不得随意解聘特岗教师。

第十条 特岗教师在服务期间,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自行提出终止协议。否则,其毕业学校学生就业管理部门不再为其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一条特岗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和基本素养,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特岗教师在服务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服务的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服务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服务的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服务学校的统一管理和考核,注重品德修养,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加强专业能力锻炼,提高工作实绩,坚持廉洁自律,按照服务学校统一安排的工作岗位,爱岗敬业,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服务基层农村教育。

第十三条 特岗教师除参加岗前培训外,在服务期间,有权利和义务参加服务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四章 待遇及政策保障

第十四条服务期间,特岗教师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因特殊情况需请病假、事假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设岗县教师同等工资制度和标准,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也享受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特岗教师在服务期间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与当地在编在岗公办教师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相关保障(保险)手续由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将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特岗教师服务证书》,凭此证书可以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原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特岗教师三年服务期满后,三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自愿留在当地农村学校任教的,各设岗县在编制范围内招录教师时要优先安排特岗教师入编,工龄和教龄自当年签订聘任合同之日起计算。对重新择业的,要在他们离校前做好工作、财产等交接工作并完善相关手续,省、市、县有关部门要在辖区内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和办理户口迁移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城市、县城学校教师编制空缺需要补充新教师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

第十八条 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符合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相应条件要求的特岗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

第十九条 特岗教师在聘用期间,具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按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和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特岗教师在服务期间违反协议、擅自离开服务岗位、从事违法乱纪活动或因各种原因解除服务协议,均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特岗教师在服务期间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考核优秀的,要及时通报表扬,对其典型事迹和经验要及时广泛宣传,并推荐其参加县、市、省和国家的相关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服务期间有不良行为的特岗教师,应及时进行警示谈话,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与其解除服务协议。特岗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予以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带来损失的;

2、品行不良,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从教不廉,乱办班、乱收费,强迫学生购买资料、商品和索要财物等师德不正的;

3、随意停课、旷教、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4、故意迫使学生辍学的;

5、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六章 户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特岗教师服务期间,其户口根据本人自愿,可留在原籍,也可迁至工作学校所在地或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城;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工作单位,参加工作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特岗教师人事档案原则上由服务县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